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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全文

2020-08-04 13:54:23来源:江北区政府办阅读量:1189

2014年12月4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下是《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内容全文。

江北区农村清产核资

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了盘活用好和规范监管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打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1号)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区委、区政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五宝镇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现就工作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原则

(一) 指导思想。全区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在五宝镇所属7个村及全体合作社开展。充分运用2012年农村集体“ 三资”清理结果,再用半年时间,全面摸清五宝镇村社农村集体“三资”底数、明晰权属、完善制度,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经营。

(二)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有关工作。三是坚持民主公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要向集体成员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确认。四是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的原则。清产核资工作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妥善处置权属问题。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次清产核资主要对象为五宝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 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2012年已经清理的,再次复核确认;对有变动的,重新清理审核确认。主要包括: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含地票交易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部份)、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 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二)明晰权属。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计划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一)启动阶段(2014年9—10月)。区农业、国土、财政等单位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调配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五宝镇主要领导为清产核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组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区、镇、村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五宝镇要按照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充分运用2012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规范有序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以2012年清理结果为基础,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对2012年已经清理,且权属清楚、价值明确的“三资”部分,可按照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对已经确权到户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没有变动的,可以确权颁证成果确认。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遇节假日顺延。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确认。

4.严格审核。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产核资结果要进行认真复核,特别是对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5.建档建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纸质台账,待全区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启用时,再建立电子台账。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归档管理。要按照“三资”管理规定,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管理、委托代理、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15年2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由五宝镇负责组织审核汇总,将清产核资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农林水利局。区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汇总后,统一上报区委、区政府。

五、产权界定

本次清产核资中,权属界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土地。对因界线交叉、村组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地方,应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由国土部门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宗,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林地。对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山林,应根据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及时确定林权。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区政府牵头,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帮助其完善用地和房屋建设手续。

(四)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区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五)乡镇企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乡镇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

(六)村卫生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所有权属据实确认。

(七)村公共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农村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06〕21号)的要求,新建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或村便民服务中心(包括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文化资产。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以及图书外借点,无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其管理的图书、音像资料、共享工程计算机等文化设备,其所有权属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由村级使用。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列入区政府资产,实行区、镇、村三级共用。

(九)教育资产。对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置。对于已经废弃、闲置且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学校资产,其产权应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资产在清理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权。

六、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区房管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文广新局、区交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民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清产核资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本次资产清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培训资产确认及权属界定等。五宝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区、镇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切实保障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强化督查指导。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和帮助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的村、社,要及时通报、加强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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