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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0-08-04 13:47:18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842

2014年9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全文。

万州区农村清产核资

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盘活用好和规范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打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1号)精神,现就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2012年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成果,再用半年时间,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明晰权属、完善制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资产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有关工作。三是坚持民主公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确认。四是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要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乡、涉农街道(以下简称镇乡)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协调指导,妥善处置权属问题。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次清产核资对象主要包括全区镇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本次清产核资时间节点为2013年12月31日。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内容详见附件)。2012年已经清理的,再次复核确认;对有变动的,重新清理审核确认。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含地票交易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部分)、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镇乡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二)明晰权属。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用半年时间完成。

(一)启动阶段(2014年8月~9月)。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建立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导等各项措施。各镇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4年10月~12月)。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充分运用2012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成果,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驻村干部、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清理核实小组,以2012年清理结果为基础,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对2012年已经清理,且权属清楚、价值明确的,可按照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对有变动的,重新清理审核确认,对已经确权到户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没有变动的,可以确权颁证成果确认。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本次清产核资结果,应经参加成员会议全体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确认。

4.严格审核。各镇乡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做到本次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5.建档建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妥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管理、委托代理、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15年1月~2015年2月)。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乡街道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工作总结,将审核汇总的相关清产核资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后,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部门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农委。

五、产权界定

本次清产核资中,权属界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合理进行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土地。对因界线交叉、村社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地方,应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到国土部门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宗,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林地。对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山林,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没有确权的应及时确定林权。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分类妥善处理。

(四)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区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五)镇乡企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镇乡企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镇乡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

(六)村卫生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属据实确认。

(七)村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农村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06〕21号)的要求,新建村便民服务中心(包括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产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文化资产。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以及图书外借点,无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其管理的图书、音像资料、共享工程计算机等文化设备,其所有权属于镇乡综合文化站,由村级使用。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列入区政府资产,实行区、镇乡、村三级共用。

(九)教育资产。对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分管区领导为总召集人,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交委、区农委、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房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区级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区农委负责本次清产核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本次“三资”清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培训资产确认及权属界定等。各镇乡也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深入宣传培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区级部门和镇乡要加强层层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等,培训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强化督查指导。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各镇乡也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和帮助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通报,进行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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