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全文
2020-07-22 11:47:39来源:乐山市政府网阅读量:1101
2020年6月16日,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下是内容原文。
乐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省级平台作用,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乐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坚持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和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五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属于不动产的,已依法登记发证,对于要进行权籍调查的林权登记,还须开展权籍调查;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行为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应在成都农交所乐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乐山所)公开进行。
第八条 鼓励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九条 成都农交所乐山所是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及监管服务等服务。
第十条 成都农交所乐山所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条 成都农交所乐山所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成都农交所乐山所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公证、仲裁、金融、保险、担保等机构在成都农交所乐山所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 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的,由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等方式核实公开交易的材料。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取得交易鉴证书的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5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成都农交所乐山所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