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收费标准是多少?
2020-07-08 15:16: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314
在我国,如果单位或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达一年以上的,就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那么,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
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二、土地闲置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2、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3、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4、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以下六种情形可“闲置”:
1、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2、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3、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5、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6、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总结:其实征收土地闲置费是防止闲置土地,制约故意闲置土地或利用闲置土地伺机炒卖地皮行为,促使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尽快开发利用土地。所以,大家尽量不要浪费土地资源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