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是否都可以进行转让?
2020-05-08 17:01:5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767
土地使用权是指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和三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并且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或者约定对于国有和农民集体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那么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是否都可以进行转让?
我国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3大类: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也要注意,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
(1)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2)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种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三、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