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包括哪些?附林权登记难点解析
2022-01-27 06:12:0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663
对不动产进行登记造册,即能让窗口办事变得便捷高效,也能更好的理清自然资源总量,为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那旌德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包括哪些?对于在林权登记时遇到的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
一、旌德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
根据《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政办〔2021〕41号),登记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登记。
1、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二、旌德县林权登记难点解析
1、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集体经济组织调解、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各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要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3、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林业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经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由林业部门依法解决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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