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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关于公布实施库车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2022-01-19 17:24:21来源:库车市自然资源局阅读量:943

为切实做好库车市区片综合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库车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12月16日印发了《库车市关于公布实施库车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并实施。对于阿克苏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库车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库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库车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官网截图

库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库车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宗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我县制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切实做好我市区片综合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定地类系数,其中征收园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的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征收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的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载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我市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市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草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库车市区片综合地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今后我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库车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库车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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