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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9 16:37:04来源: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38

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12-08印发了《英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黄冈市英山县农村产权黄冈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英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英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9日

英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养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总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英山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等设施,包括为保障安全畅通而设置的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自然村、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农田间的机耕道(属田间道路)、村民小组和自然塆内(过境路除外)的道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是村委会。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湖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等。

第六条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命名和编号。

第七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落实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道养护和管理人员经费,解决养护站场及应急抢险中心建设用地,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县道养护机械及设备,统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工作机构和机制;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维护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秩序,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

(三)筹集落实乡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指导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组建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中心,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农村公路管护网络,实现“县有路政员、乡镇有协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管护队伍。

(五)接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业管理的指导,配合上级做好农村公路协调工作;

(六)负责组织乡村公路养护技术业务、法律法规培训;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县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促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组织审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等,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质量,并会同相关部门验收;

(五)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工程计划上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它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普查和建立台账工作以及日常统计上报数据基础工作;

(四)负责乡道、村道养护人员及其路政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承担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审定并报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拨付方案;

(六)具体承担县道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指导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相关工作;

(七)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按照“一路一长、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导,乡(镇)村两级各司其责,交通运输部门行业主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夯实各级责任,全面实现区域内农村公路环境干净整洁、道路设施齐全、绿化养护常态化的目标。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农村公路养护按公路实际里程确定养护人员名额。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坚持“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临时取土和砂石料场用地给予支持和协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具体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它资金;

(五)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第十九条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积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对农村公路(包括所属设施)养护管理资金适当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投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管理,直接拨付到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

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道)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等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需要地方解决配套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它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与,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为前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给予适当资金奖励,优先农村公路、安防等项目计划申报,优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考核结果后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扣减第二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分别扣除当年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补助资金的20%、30%、50%。

第二十六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英政办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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