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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2-01-19 13:27:28来源: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78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04-24 印发了《公安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州市公安县农村产权荆州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公安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1年4月1日县十七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4日

公安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激励市场主体聚力乡村振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新引进落户公安县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分别将每亩超过5.5万元、4.5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或国内主板上市企业、世界500强、中国百强、行业50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在企业约定的建设期满之日起6年内,其依法缴清各项税收后,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投资。对新引进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内主板上市企业在公安县实施符合特色农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化基地项目,其流转土地面积2000亩(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引进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公安县实施符合特色农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化基地项目,参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标准实行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农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对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且已支付1年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农业市场主体,其种植葡萄、柑橘、棚架梨、吊瓜(瓜瘘)、蔬菜、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土地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200元奖励;其种植优质稻、优质油菜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级家庭示范农场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新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且普遍使用的、新注册国际商标的成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提供播种、耕整、植保、收割等农业生产多个环节服务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其用于社会化服务的农机具投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其投入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新建设施农业基地规模达到100亩(含)或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建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标准钢架大棚(含育秧大棚)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20元;对新建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智能温室、玻璃温室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15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农产品电商销售、冷链物流发展。对在公安县注册成立的电商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年线上销售本县农特产品2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产品走出国门,对新取得进出口资质且实现出口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支持新建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规模1万吨(含)以上的冷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建规模2万吨(含)以上的冷库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对当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省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省级专家工作站、国际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类平台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综合场馆类、专题特色类、科研基地类、公共服务类、信息传媒类)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的、且在县科经局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每转化运用一项科技成果,支付资金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经局、县科协、县财政局)

七、加强财政金融和人才引进支持。集中政策和项目向农业市场主体倾斜,将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纳入县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畴,将效益较好、信誉度高、风险可控的新型农业市场主体融资贷款纳入各级、各类政银合作产品予以支持。鼓励特色规模设施农业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对当年投入温室及温室作物保险的,每平方米给予0.5元的保费补贴。对新型农业市场主体在主板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开展招才引智的,参照公政发〔2021〕1号文件关于财政金融支持、促进人才引进的规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八、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县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不溯及既往;与本意见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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