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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2-01-13 11:01:44来源:乌苏市人民政府阅读量:3588

2020年7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20〕45号)。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塔城地区农村产权交易乌苏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目标是:将九间楼乡黄渠村、詹家庄子村、头台乡头台一村、头台二村、杨家庄子村、甘河子镇包家庄子村、二道场子村7个村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到2020年12月底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12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配置,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创新发展和共享发展,以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为基础,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并完善其运行机制为重点任务,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支撑和保障。

为确保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叶尔恰特·居曼      市委常委

副组长:帕提古丽·热合曼    副市长

成  员:冯  涛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王志新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严晓军   市水利局局长

金国平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

臧  梅    市信访局党组书记

陈万新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巴学海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李生彦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

郝敬群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杜宗占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

任彩虹    市妇联主席

周  洋    市公安局副局长

车玉娟    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仝  云    市档案馆馆长

王  军    四棵树镇党委书记

郝  帅    九间楼乡党委书记

尹江进    皇宫镇党委书记

刘明玺    西湖镇党委书记

葛  真     车排子镇党委书记

张  志     甘河子镇党委书记

宋  杰     百泉镇党委书记

李世军     西大沟镇党委书记

闫四龙     夹河子乡党委书记

叶齐振     石桥乡党委书记

王  勇     头台乡党委书记

白银虎     吉尔格勒特乡党委书记

阿扎提·库来西   八十四户乡乡长

领导小组在市农业农村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车玉娟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各乡(镇)分别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并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农村改革工作。各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人和实施方案形成文件,于7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阚颖, 18935881190、8010965 )

各村要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村级工作小组成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以及熟悉集体资产情况的村级老党员、老干部组成。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改革方向,壮大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激发资产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政策底线,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特别是要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注重劳动贡献,激励创新创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护各时期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合理利益,合理量化劳动贡献,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正确处理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聚力创新、激励创业、聚焦富民。

(四)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数量规模、每年实际收入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运行。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工作目标

在前期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将九间楼乡黄渠村、詹家庄子村、头台乡头台一村、头台二村、杨家庄子村、甘河子镇包家庄子村、二道场子村7个村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到2020年12月底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其它123个行政村在2020年底前完成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对农村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产核资,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一是清查核实土地、林地等资源型资产,扶贫项目、援疆项目、“访惠聚”驻村工作、社会捐助等国家、自治区、市各有关单位和援疆省市等投资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二是清查核实多年来积累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资金,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三是摸清和查实各类资产的存量、资产原值、目前实际价值、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实行台账管理。四是理清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对于国家、自治区、市各有关单位和援疆省市等投资形成的可移交资产,依规办理移交手续。五是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六是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损坏,流动资产的损失、挂账、呆账以及债务等,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和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该核销的核销,该补登的补登,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不同类型,按照“一物一图一码、一事一人一账”分别造册,实行分类登记、保管、使用管理,建立资产登记管理档案,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2.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农经管理部门,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郊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积极开展民主理财,规范完善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成员监督。乡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资产财会管理服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委托办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问责和追缴制度。注重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培养培训,稳定农村财会队伍。

(二)开展农村集体人员登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1.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人员登记备案。以公安系统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增减和进出情况进行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名单及其出生、迁入和迁出以及死亡等详细情况。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统计和申报登记制度,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人员登记基准日为时间节点,全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登记工作,发布登记公告。乡(镇)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人员登记。

2.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实行“一村一策”,针对不同类型人员,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资产形成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科学设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和劳动贡献核算办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针对外嫁女、离异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空挂户”人员,以及对集体资产形成有特殊贡献且长期在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等,要通过村民集体协商,按集体确认的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成员身份,并张榜公布。要重视对离异妇女、补登户口人员的成员身份认定。要重视对移民搬迁等不同时期落户人员的认定,维护各时期落户人员的权益。对集体资产形成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要按照所作贡献的时间长短、贡献大小,设定相应权重,为股份权能改革奠定基础。要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级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实施。要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贡献计算中的矛盾和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对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三)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1.科学合理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的股份类型和股权结构。在清产核资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不能简单按人分地分物分资金。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原则上分为按户籍人口因素设置的基本股和按劳动贡献因素设置的贡献股两类。对不设立集体股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在利润总额中提取40%左右的公益金、公积金。在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股权界定、股权之间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由村党支部按照“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要求和“一村一案、一村一策”的原则进行,各种形式的操作办法都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2.建立完善农民股份合作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活动。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权证原则上由市级人民政府委托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由合作社颁发。合作社要依法制定完善章程,建立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作社理事长候选人应当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合作社理事会理事一般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建立其直系亲属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任职的回避制度。理事会理事和理事长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鼓励合作社理事会聘用职业经理人负责或参与经营管理。合作社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必须是监事会成员,原则上兼任监事长。要充分发挥好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要特别重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运行。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做好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

3.由点及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归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现阶段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逐步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权能。

(四)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新领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

1.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要发挥好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探索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效的管理方式,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被非法平调、被不合理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同时要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对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2.优化集体资产配置使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使用,要充分考虑资产安全性和收益性。积极探索新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逐步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配置使用由传统生产经营领域向资产经营服务领域拓展,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代特色高效可持续产业拓展,向组合投资、参股、控股等现代化资产管理服务拓展,探索投资金融保险、协议存款、较高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要依托土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大力发展农林牧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围绕经营性资产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二三产业,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大力提高投资回报率,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可分配收入。可将部分资产优先投资入股就地就近、发展成熟、管理规范、收益稳定的农民合作社、加工企业和三产企业等。可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田园综合体。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关产业。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政府帮扶资金等,以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销社要积极发挥组织、技术、人才、资产等优势,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要探索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依法依规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以及具体操作和监管办法。

3.建立集体经济发展激励机制。探索激励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都在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优先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调动和激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让全体股东(村民)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4.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草场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水权等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完善市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五、工作步骤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

1.宣传发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村民小组长座谈会等形式,并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的文件精神,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2.业务培训。针对市、乡、村三级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成员学习中央、自治区的意见精神,以及外出考察学习其它市(市)的好做法和取得的经验。使有关人员明确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步骤和具体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同时,可根据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再行培训。

3.制定试点方案。出台关于开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意见。试点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帮助各乡镇、村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要广泛充分地进行民主协商,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试点办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2020年10月31日)

1.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各乡镇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市指导意见,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条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修订形成实施意见。

(2)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人员逐人进行甄别确认,对符合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标准条件的人员,直接认定其成员身份;对具有争议的人员,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农户代表会议研究认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结束后,按户造册登记,经户主签字确认。登记结果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张榜公示7天,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资产量化、股权设置

(1)资产量化。在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合理折股量化,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

(2)股权设置。股权设置按照宜简不宜繁的原则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股权设置具体形式由试点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拟订,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确定,报乡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确权建制阶段(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

1.完善股权管理

制定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制定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建立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管理制度,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制度具体的管理办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权。

2.构建治理机制

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组建村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组织章程,明确记载产权形式、成员构成、组织机构、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内容,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按照章程运行。将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的,借鉴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治理机制。

3.制作《股权证书》并发放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权证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由合作社颁发。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1.档案整理。各乡镇要及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各村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成员界定表格、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

2.检查验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3.监督管理。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开展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行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乡镇村具体实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参与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切实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既要把握时间进度,更要确保工作质量,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二)加强指导,紧密协作。一是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格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拓宽思路,及时做好业务指导、政策解释、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对清产核资、社员及产权界定、股权量化、权能改革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加强业务培训。三是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时间上要合理安排,在人力上要足额配置,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四是各村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培训宣传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工作指导。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在农村投资建设形成的可移交资产,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农业(农经)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写通俗易懂的学习宣传资料,对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学习培训;要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解读,强化乡村干部业务培训。各乡镇要在各村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方式步骤,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保持社会稳定。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并依法妥善化解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把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市纪委、组织部门要严肃予以查处。对改革工作中因不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能引发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乌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试点工作进度,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各乡镇要把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作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重要任务。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及时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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