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是什么?可以领到多少退役金?
2022-01-12 17:28:5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245
2021年12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那么,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是什么?可以领到退役金?以下是农交网小编的介绍。
一、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是什么?
1、大校以下军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1)担任军官满16年的;
(2)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3)服役满20年的;
(4)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2、军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1)担任军士满16年的;
(2)服役满18年的;
(3)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注: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①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②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④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二、退役军人可以领到退役金?
1、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退役军官
①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②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
③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2)退役军士
①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②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
③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2、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2)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3)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注: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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