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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尔塔拉州博乐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22-01-11 17:29:53来源:博乐市人民政府阅读量:662

2021年6月17日,为进一步深化博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博乐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博市政办发〔2021〕35号)。对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博乐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博乐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博乐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博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4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1〕3号)精神,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全市广大农牧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旅游兴市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运输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到2022年,将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列入养护计划,列养护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占年度农村公路总里程的比例不低于5%,好路率为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到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着力破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中存在的管养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运行机制不健全、未形成长效发展机制、基层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在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及解决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并压实各乡镇场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由行业行为向政府行为、社会行为转变。

——坚持有序推进。根据经济社会与农村公路发展水平,结合当前农村公路发展规律和差异性,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市深化改革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坚持创新理念。转变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推进“农村公路+现代化信息技术”,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推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完善市、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大力推广“路长制”,充分调动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创新农村公路管理模式,加快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农村公路管养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改革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1.市人民政府主导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各乡镇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1)加强博乐市级资金统筹落实力度。市财政负责筹集落实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细化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及时下达博乐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博乐市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强化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能力建设指导。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制定《博乐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大力推广落实农村公路市、乡、村三级“路长制”。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督促各管委会、乡镇场履行主体责任,对各管委会、乡镇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统筹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汇总审核上报统计结果,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及调整。按照《新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新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乡镇场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及养护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抽查。(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4)市发改委、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的制定,支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乡村振兴局等)

2.履行好主体责任

(1)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落实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工作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方案及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及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职尽责。(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制定全市各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细则,大力推广市、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4)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筹措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5)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做好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按照规定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依法做好用地确权工作。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6)积极推广智能化快速检测技术,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2次,根据评定结果编制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7)以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库和项目库为基础,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管养档案,构筑简便易行、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信息化。(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8)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和农牧群众的积极性。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养工作,指导协调村队“两委”落实村道管养工作。村队“两委”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养工作。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通过将村道日常管养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场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养。鼓励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数据信息,做好农村公路法制教育和爱路护路宣传,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资金,确保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到位。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补助政策,自治区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市(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乡镇两级公共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需要保障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养护工程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重大灾毁恢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日常养护资金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原则上由市级人民政府通过自身财力安排,对各管委、乡镇场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管委、乡镇场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2022年起,自治区、自治州、市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自治区、自治州、市三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为:20%、40%、40%。自治区、自治州、市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及自有财力等因素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经博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作为补助基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各管委会、乡镇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形债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各管委、乡镇场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审计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1)各管委会、乡镇场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优先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自然资源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着力推动农村公路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管委会及乡镇场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实现互利共赢。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利用道路冠名权、沿线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市交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乡村振兴局)

(3)积极争取并规范使用农村公路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积极探索和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

(1)将群众满意度、受益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组织模式。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方式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吸纳沿线群众参与。(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1)各成员单位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投入,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参与农村公路前期设计及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及时改造四、五类危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标识,加强农村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2)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农村公路应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发生损毁、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重大紧急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畅通。(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建立博乐市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管委会、各乡镇场、市交通局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基本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完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执行国家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法规体系,积极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市(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路政员,各管委、乡镇场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大力推广统一执法联合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各管委、乡镇场、村队“两委”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爱路护路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依法依规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公路巡查,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强化创新理念

(1)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思想,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将“美丽农村路”融入到“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体系中。(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市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乡村振兴局)

(2)积极弘扬公路文化,深挖彰显本地特色的公路发展历程和人文底蕴,推动优秀公路文化传承和创新,加强交通文化传播,打造农村公路文化品牌项目,加强农村文明出行宣传,推动乡村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牵头单位:市文体广旅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农业农村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3)坚持智慧发展,把握新技术发展和创新应用趋势,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融合应用,积极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推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提早谋划部署,抓好落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分析本市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任务落地时间、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协同联动机制。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有序推进,落地见效。市交通局要主动作为,既要牵头做好改革任务统筹协调,又要抓好推进落实。

(三)强化政府督导考核。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市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奖励或增量补助,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效应。

(四)广泛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管委、乡镇场要紧紧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政府考核等主题,在本辖区内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查,遴选示范带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面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五)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紧围绕改革主题,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注重解决好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的工作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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