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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2022-01-04 16:43:11来源: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52

2021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精准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伊州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伊区政办规〔2021〕1号)。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哈密市伊州区的农村产权交易内容,欢迎点击红字查看。

伊州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伊州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精准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6厅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伊州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主体

第一条 各乡镇、农口各单位是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谁申报谁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单位,除交通、水利、农田基础设施等有明确归口单位的项目外,其它由乡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由申报乡镇作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条 交通、水利、农田等项目由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

第三条 由乡镇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家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投资项目法人制相关规定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负责提出项目计划、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办理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的管理运营。

第五条 项目管家单位主要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各项前期手续,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指导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统计入库等有关事宜,积极协调项目建设中遇到困难,并就相关问题向项目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出现分歧,及时报区乡村振兴局研判。

第六条 项目出现建设内容变更或概算调整等问题,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经项目管家单位认可,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项目实施出现问题,项目管家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同责。

第二章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各乡镇、农口各单位负责乡村振兴项目的谋划,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哈密市和伊州区相关政策及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方向、支持范围、可行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加强项目谋划;要着眼补短板、调结构、增后劲,突出资源优势、主导产业和发展短板,围绕现代农业、生态文明、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方面精心论证、筛选和储备一批项目,经党委(党组)研究后按程序报区乡村振兴局。

第九条 农田、水利、交通等项目由各乡镇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建设需求确定项目报区乡村振兴局;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项目由各乡镇报区乡村振兴局。

第十条 区乡村振兴局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对初审符合资金投向的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进一步筛选、深化、细化和提升项目谋划储备质量后,报区乡村振兴项目推进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区乡村振兴项目推进会议研究确定拟实施项目及项目管家单位和业主单位,由项目管家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实地测量核实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避免因建设内容粗糙造成的超概算或项目变更等问题,此项工作由项目管家单位负总责。

第十三条 项目管家单位主导核实论证后,由项目管家单位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反馈区乡村振兴局提交区乡村振兴项目推进会议研究,初步确定列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审定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纳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和项目管家单位共同办理前期手续,确保项目在次年2月底前达到代建状态(完成招投标)。

第十五条 次年资金到位后,由区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结合项目轻重缓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项目推进会议研究后,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持续强化项目库建设,每年8月开展下一年度项目谋划工作,11月底前确定项目储备库,督促业主单位和管家单位加快前期手续办理。要按近期、中期、远期三类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不断充实和完善动态项目库,形成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储备格局。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发挥最大效益。区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乡村振兴局作为乡村振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建立项目调度机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全程跟踪项目管理;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在项目竣工后及时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由伊州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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