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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试行)》

2021-12-28 18:14:26来源: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93

为进一步加强米东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印发了《米东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试行)》(米政发〔2018〕45号)。如果大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乌鲁木齐市农村产权交易米东区农村产权交易进行查询。

米东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米东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米东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在米东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本流程。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须到所在乡镇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乡镇规划办经核实村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信息后,为村民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当场填写相关信息,一次性告知需准备的全部资料,村民需持申请表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和乡镇土管所签署意见。

四、村委会(社区)要对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农业人口,家庭成员、现居住状况是否符合新建、翻建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乡镇土管所要对申请人拟办理手续的宅基地进行严格审核,依据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乡镇规划办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核实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必备资料,依据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规定,结合申请人的申请,初步拟定建设规模,绘制院落总平面规划示意草图,完成报建受理工作,明确告知申请人此许可需转至上级规划部门审批,从即日起25个工作日内通知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七、乡镇规划办对已受理的案件进一步进行审查,需踏勘现场的,及时联系村民到现场勘查核实;需征求周围四邻意见的,要认真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符合上报条件的案件,乡镇规划办工作人员要在已批准的乡镇规划、村规划图上绘制区位示意图,标注出该申请人的建设位置。另外,根据报建资料中的院落总平面规划草图,绘制总平面规划图,图中要标明宅基地面积,院落尺寸,拟申请建筑的位置、长宽尺寸、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并标出宅基地四至基本情况,如:与相邻建筑、道路、管线、河道、绿地的关系,是否符合退让距离。(以上制图要求由区规划分局提供样板)

八、乡镇规划办持申请人的所有资料上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报件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乡镇规划办要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资料报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补充、修改以及组织勘查、设计所需时间,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

九、乡镇规划办持已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案件报区规划分局进行预审。区规划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案件,通知乡镇规划办到测绘院测绘1:500地形图。影响规划不予许可的案件,说明理由退件。

十、地形图出图后,案件转至政务大厅规划分局窗口进件,进入规划分局电子审批系统。报建资料转至规划分局房建科,房建科经办人员通知乡镇规划办协助踏勘现场。现场踏勘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意见、绘制用地及建筑工程红线图,报规划分局领导审批。

十一、经规划分局审批准予许可的案件,由规划分局信息中心打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及附件、附图,规划分局报建科进行核准,并及时通知乡镇规划办统一领证。

许可证内要填写申请人的姓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附件中要填写每一个单体建筑的用途、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地下室等内容,并备注工程开工、竣工需注意的事项;附图中标明宅基地的尺寸、建筑的长度、宽度、总面积、层数、结构、地下室、与周围建筑、道路的距离、立面色彩的要求、屋顶的形式、竖向的要求、红线图的有效期等内容。

十二、由乡镇规划办通知申请人来规划办领取许可证。

规划办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建设。在具备开工条件时,申请人应向规划办申请放线、验线。本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必须在一年之内进行建设,否则许可失效。

十三、申请人申请放线,乡镇规划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定位、放线、验线、填写定验线记录册、确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朝向、层高、四至等。

十四、申请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向乡镇规划办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认可。区规划分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竣工规划认可书;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十六、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村(社区)组为单位,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十七、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米东区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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