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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农业农村局 黄陂区财政局 黄陂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2-09 11:12:22来源:黄陂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41

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黄陂区农业农村局黄陂区财政局黄陂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陂区农业农村局、黄陂区财政局、黄陂区民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印发了《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武汉市黄陂区农村产权武汉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黄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5号),《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黄陂区农业农村局、黄陂区财政局、黄陂区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陂区农业农村局   黄陂区财政局  黄陂区民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5号);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财政厅及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黄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区审计、区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务预决算。对常年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村集体应编制财务预决算,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每年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决算,11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一)编制预算。每年11月份,村集体制定下一年度预算计划(重点是非生产性支出),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预算计划。预算计划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二)审核发文。预算方案报街、乡审核后发文执行,作为街、乡对村集体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街、乡会计服务中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村集体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代理会计应当暂停报账业务,并报请街、乡会计服务中心处理。

第五条  村集体审批。村集体所有支出要有事由说明。一般财务开支:遵循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盖章、片区负责人签字、街、乡分管领导签字、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无误后支付。

大额财务开支(5万元及以上):在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的同时,还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街、乡分管领导审批。可按非生产性和生产性开支适当调整。

第六条  资金直达。除特殊情况外(慰问、临时性投工等),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第七条  票据管理。村集体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除小额支付单外,禁止白条入账。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建立票据台账。

第八条  定期报账。村集体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月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使用“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软件”登记出纳账。代理会计要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

第九条  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兴办集体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街、乡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会计人员管理。中介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质。村集体应配备1名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的更换应由会计服务中心审查后,报街、乡批准。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村集体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村集体保管。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街、乡会计服务中心保管。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可同时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街、乡会计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街、乡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交叉检查。

审计范围是全区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村(村改制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审计村数不少于总村数的五分之一。重点开展对村集体重大事项、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等审计。要规范审计流程,列出审计问题清单,切实抓好审计问题整改,形成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章 集体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依法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街、乡会计服务中心开设的“村集体资金代管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并将相关资料报街、乡会计服务中心作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接受的社会捐赠收入、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国家征用村集体土地补偿收入、投资收益等资金存入“村集体资金代管账户”后,报账员到会计服务中心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注明资金性质等情况,资金用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村集体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或外借。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应对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建立台账,便于查看本村资金收入情况。台账要求注明收款时间、收据号码、资金性质及用途、金额等信息。

第十六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及村委会日常办公零星支出等。管理人员是指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

第十七条  村集体非经营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集体非经营性支出。

第十八条 费用报销必须以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报账依据:机打发票或小额支付单,并附明细清单。日常办公所发生的零星开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可使用小额支付单,小额支付不得大于1000元。

第十九条  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

第二十条  办公费。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特殊情况可发放误餐费或误工补助,其标准由村集体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通讯网络费。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村集体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批。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差旅费。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村集体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批。公务活动一般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用的,需要附用车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接待人姓名及电话、证明人等信息。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第二十四条  培训和考察费。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街、乡和单位向村集体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第二十六条  接待费。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要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走审批流程。除普惠性项目外,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由财政直接拨付款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条  惠民资金。用于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惠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及时便利的原则,要在街、乡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通过“四民工作法”自主决定资金的用途。具体程序:

(一)惠民项目的提出。由村“两委”成员入户开展需求调查,广泛征求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根据群众需求,梳理形成需要解决的具体实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惠民项目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惠民项目的确定。公示结束村民无异议,村委会要将惠民项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备案。

(三)惠民项目的实施。需招标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临时性应急项目需要使用惠民项目资金的,报街、乡同意后可先组织实施。

(四)惠民项目的监督。惠民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组织受益对象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五)惠民项目财务审核。项目完工结算报账必备以下会计资料: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批复、施工合同、验收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及工程项目明细等。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小组、村负责人、片区负责人、街乡分管领导、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字。施工合同、发票及收款账号应三相符。惠民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一条  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专项扶贫项目要坚持“村决策实施,街、乡统筹审批,区监管备案”的原则。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有程序报批。专项扶贫项目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工程完工经街乡验收专班验收后,交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资金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由街、乡审批,直接支付到施工方或农户的个人账户。

专项扶贫资金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会管理专项补贴。政府职能部门因农村社会管理需要,聘请村民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相关工作,适时拨入一定的工作补助费用。街、乡会计服务中心在支付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定专项费用已存入“村集体资金代管账户”并已划分到各村。

(二)支出应有聘用协议书或类似文件作附件。

(三)费用直达当事人个人账户,个别没有开设银行账户的人员,应签字并留存电话号码。

(四)村委会要力举有一定能力的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有条件的村利用村集体自有资金或集体资产以抵押形式对外投资(专项资金和专项费用除外),要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民主决策,街、乡把关的原则。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通过的对外投资决议应报街、乡审批。村干部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在制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考虑投资的目标和预期收益率。二、风险承受能力。收益和风险通常是相关联的,风险大往往收益高,风险小则收益少。

街、乡会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外投资会计业务核算,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投资收益是否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到本村账户。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金采购。农村集体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按《武汉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单项建设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上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登记。会计服务中心加强集体资产会计业务核算,设立明细科目,及时准确记载资产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农村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正确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村报账员应同步建立资产台账,及时向会计服务中心反映资产变化情况,做到资产信息同步更新。村集体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集体的资产要及时做好补登工作,确保集体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可采取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乡审批。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承包、租赁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集体资产抵押和担保。集体资产抵押和担保参照村集体对外投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为盘活沉淀资产,需要对其进行处置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阐明处置的资产目的及其经济意义,要将该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经村“两委”会议一致通过。由村委会书面报请街、乡审批,数额较大的要报经街、乡党工委上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三)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将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四)村“两委”制定竞卖出售方案,并在公示栏张贴,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5天。

(五)公开竞卖,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成交后签定出售合同,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款项存入“村集体资金代管账户”并记入村账户。会计服务中心要对出售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源登记。经确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等均属集体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源)。会计服务中心和报账员要分别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台账需载明集体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经营方的全称、地址、资源用途、承包租赁费,合同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  集体资源利用。对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资源,将集体资源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要采取“四民工作法”的形式,事先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小组(所有权人)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街、乡批准。同等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或租赁权。

第四十一条  集体资源租赁或承包合同。已承包或租赁的集体资源,应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农业投资周期长回报慢,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费用。承包租赁方长期拖欠承包费用的,村委会要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维护村集体利益。涉及集体用地建设重大事项的合同需报街道、乡政府审查,要符合当地政府发展规划。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源收益。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其分配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乡审核。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办公经费等开支。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是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街、乡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公开内容要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公开形式要求公开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和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软件“公开公示”模块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微信等渠道公开,便于村民监督。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要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要及时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要把村级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级财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街、乡纪检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议定、民主决策,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街、乡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黄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四民工作法、四议两公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等相关名词解释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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