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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与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07 11:52:31来源: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量:600

2021年11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杭州市萧山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与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萧农种养〔2021〕381号),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在保护管理粮食生产功能区、稳定粮食生产中的作用。如有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如下: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提标改造与保护管理,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恢复种粮属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防止耕地“非粮化”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方案>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16号),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种养〔20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萧山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与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杭州市萧山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与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防止耕地“非粮化”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方案>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实现粮食生产减肥减量,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提标改造与保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在保护管理粮食生产功能区、稳定粮食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补贴

根据我区实际,以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延伸粮食产业链,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建设。

(一)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乡村振兴公司等为主。水田类相对连片面积达300亩(含)以上、旱粮类相对连片面积100亩(含)以上,在确保建设工程程序规范的前提下,经镇(街道)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同意,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主体实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主体实施。

(二)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建及修复机耕路、排灌渠道、落田坡、泵站、农电线路等农田基础设施;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要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水平,按照“区域集中、道路硬化、沟渠现浇”的标准开展项目建设。

2.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新建修建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稻米储藏加工和包装等设施建设。

(三)补贴标准

项目统筹省市区各级建设资金,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合计不超过每亩2000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结算造价为依据进行补贴;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审定结算造价70%进行补贴。省市专项资金有规定的,按省市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四)补贴程序

实行项目申报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有关要求,各项目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镇(街)提出初验,经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区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规范票据支出,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二、土地流转差价补助

(一)补贴对象

鼓励村经济合作组织、乡村振兴公司等通过土地流转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立粮油作物示范方。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粮油作物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差价补贴。

(二)补贴标准

村经济合作组织、乡村振兴公司等集体组织进行土地流转集中,然后统一发包给规模经营主体的,对差价部分给予村经济合作组织、乡村振兴公司等集体组织不超过600元/亩的补贴。规模经营主体直接向村民、村集体组织等有经营权的主体流转土地的,对土地承包费超过800元/亩的部分,给予规模经营主体不超过600元/亩的补贴。

(三)补贴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经营主体向所在镇(街)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土地流转差价补助申报表,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土地流转面积清册、一般农户土地流转协议),土地承包费缴款凭据等,镇(街)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和实地查勘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三、水稻绿色防控技术示范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要求

在已建粮食功能区内全面开展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体系建设,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

要求种植抗性品种,参加病虫统防统治,有病虫调查记录,根据病虫发生实际情况确定防治方案,尽可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示范区全面应用生态工程技术,根据农田地形,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间套种植功能性植物,美化农田景观。

①利用沟渠、机耕路等,种植诱虫植物香根草,香根草间距3米,亩均种植50穴左右。②加宽加高田埂,田埂宽0.3米-0.5米,在田埂上、沟渠边、路边种植蜜源植物芝麻、万寿菊、百日草、三叶草等功能性植物,亩均1000株以上,田埂留草,田埂上不用灭生性除草剂。

(二)补贴标准

按照以奖代补形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贴60元。主要用于生态工程建设,如蜜源植物、诱虫植物种植,田埂留草等

(三)补贴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镇(街)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水稻绿色防控技术示范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土地承包合同,统一服务协议、材料清单、前后对比图片等。镇(街)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和实地查勘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补贴

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要求镇街落实责任,确保每个功能区有管理保护责任人、责任农技员和农田基础设施专职护理员组成的管理保护小组,实行长期管理保护,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至少一年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多年生经济作物进行清退整理,恢复种植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维护完善;开展定期农田统一灭鼠工作;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取土测土工作。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等调整优化及日常维护,“非粮化”摸底调查及验收,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壤取土测土工作,粮食生产现场会及上级日常检查,农田统一灭鼠等工作。

五、资金管理要求

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支出。各镇(街)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技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合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原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资金管理方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补贴对象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上补贴标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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