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补办法(试行)

2021-10-14 15:04:16来源:江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全面加快江城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九部委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省扶贫办等8厅局出台《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和《江城县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由县农科局负责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茶特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补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扶持奖补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扶持奖补对象

1.在全县村委会(社区)新成立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指导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建社)。

2.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规范社)。

3.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示范社)。

第五条  新建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制度健全、台账规范、依法经营。

2.村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吸纳为社员,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自愿入社。

3.新建社理事长原则上由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监事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名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员参与。

第六条  规范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规范运行一年以上。

2.农户入社达3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达20%以上(以社员花名册为准)。

3.依法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农产品龙头企业、销售大户签订购销合同,销售入社农户产品70%以上,采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模式。

4.组织机构健全,证照齐全,制度完善,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服务完善,账务健全,核算真实,各种台账规范,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经营。

第七条  示范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组建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规范运行两年以上。

2.农户入社达5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达60%以上(以社员花名册为准)。

3.依法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农产品龙头企业、销售大户签订购销合同,组织销售入社农户产品90%以上,采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模式,成员年平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行业农户的10%。

4.组织机构健全,证照齐全,制度完善,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服务完善,账务健全,核算真实,各种台账规范,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经营。

第八条   扶持奖补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产品以江城县茶叶、橡胶、咖啡、果蔬、坚果、牲畜家禽等农牧产品为主要产品及深加工的延伸产品或延伸领域,具有资源优势和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2.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形成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江城县群众茶叶、橡胶、咖啡、坚果、江城黄牛等农牧产品和吸纳江城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涉农经营主体组建涉农行业协会,打造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平台。

4.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章  扶持奖补办法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新建社、规范社和示范社,分别填报申报表、工作总结(基本情祝、主要工作、作用和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县农科局。

2.县农科局牵头召集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组成部门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按扶持奖补条件认定,符合条件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帐户,由各乡(镇)财政所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帐户。

第四章  扶持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县财政按以下办法给予奖补

1.对在全县村委会(社区)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5000元的奖补资金。

2.对当年被评为规范社的县财政每年奖励8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30000元的奖补资金。

3.对当年被评为示范社的县财政每年奖励4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50000元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普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