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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镇沅县和平镇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申报和资格确认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10-14 15:00:14来源:镇沅和平镇人民政府阅读量:830

各村民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确认手续,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我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等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申报和资格确认等工作及相关政策及解释安排如下:

和平镇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申报和资格确认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对于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和省委临沧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奖优免补”41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在2003年8月1日—2004年6月1日期间已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未办理相关手续和非41个试点县的这部分人员不得享受;

3.奖励扶助以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对象在未领取当年奖励扶助金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奖励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5.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

6.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如未办理过身份证,则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三)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计生有关证明”后的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得向申报对象索要生育子女等有关计生方面的证明,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资格确认中,申报对象有关计划生育情况,可采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询,对查询后仍不清楚的,须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

(四)延后申报情况说明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没有按时申报的,请附上导致延后申报的详细情况说明。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扶助对象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扶助对象户籍登记在云南省内。

2.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申报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4.特别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扶助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四)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申报对象子女死亡情况不详的,可查验原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已经出具的证照、死亡销户等资料,不得再要求申报人到相关部门重新开具死亡证明材料。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实地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全员人口数据库查询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延后申报情况说明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没有按时申报的,请附上导致延后申报的详细情况说明。

三、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见面记录、认证工作

(一)自2019年1月起,将原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每年一次的见面记录更改为享受对象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工作由村(居)委会负责。本着便民、有利益工作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集中认证、入户认证,对不便集中、行动不便的也可采用自行拍照、视频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结束后村级根据认证方式分类统一上报乡级、乡级确认后再报县级,县级确认后作为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依据,由县、乡两级存档备查。

(二)当年未经过认证登记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享受对象,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将停止发放;若第二年仍未参加认证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取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享受对象自行承担。

(三)当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乡级组织见面,并将见面记录报县级进行资格确认。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公示

(一)不需要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民医保免除、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继续享受减免人员。

(二)需要三级两次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

1.三级二次公示是指:村、乡、县三级两次公示,第一次是村、乡当年报批时的批前公示;第二次是经县级审核资格确认后享受情况的批后公示(详见公示样表)。

2.三级两次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包括:奖励扶助、少生快富。

(三)其他奖励扶助内容实行报前三级一次性公示。

(四)各级全部奖励与扶助公示资料必须分类拍照存档备查。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资金发放

(一)各级要有资金拨付文件通知并按文件要求进行拨付、发放。

(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伤残、死亡)、少生快富、一次性奖励、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失独家庭抚慰金必须通过银行代发。做到既有卫健部门通知银行发放的文件和发放名册,又有银行返还卫健部门发放成功的银行流水资料存档。

(三)其他项目资金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采用银行代发,发放程序及要求按前款执行。不具备银行代发条件的,一定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做好发放工作,确保相关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给奖励与扶助对象。

六、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39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云人口发〔2008〕47号)规定:“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份的社区;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地、山、水等)或符合土地承包政策但由于其他原因暂未承包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被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由于现行政策对户口随工作单位迁移没有强制要求,有的户口虽然登记在农村,但已被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录用为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享受奖励扶助和“奖优免补”等政策,原已享受的不再继续享受。

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档案资料管理

(一)“三项制度”存档资料

1.村级保存资料

⑴享受对象汇总表、名单(盖村委会印章);

⑵退出对象(当年及往年)的汇总表和名单;

⑶公示照片资料。

(二)其他奖、优、免、补存档资料

经审核符合享受对象的奖、优、免、补资料,需按照一次性告知清单内容及相关表册资料完整存档;保存各种表册及资金发放银行流水或领款人签字名册。

八、工作开展安排

请各村民委员会、各相关单位对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符合享受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对象,告知办理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于2021年01月2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联系人:潘刻;联系电话:13769909898。

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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