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多少?如何规定纳税期限?
2021-09-26 15:53:1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169
一旦占用耕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其不管对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也是不一样的。那么,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多少?下面农交网就来说说吧。

一、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多少?
1、以县为单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分三等税额;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占用水田(包括菜地、鱼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征收七元,占用旱地(包括园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下同)每平方米征收五元;
2、人均耕地一亩以上至二亩(含二亩)的,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征收税额五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征收三元;人均耕地二亩以上的,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征收四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征收二元。
3、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按全额征收。
4、人均耕地在半亩以下的市镇,根据实地情况,按规定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加征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般是需要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十七条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