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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21-09-18 16:58:18来源:昌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6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农通〔2020〕44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稳步有序开展工作。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宅基地用地审批批准、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及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安排职能部门、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和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共享互通政策数据信息,推进管理重点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三)推进工作有序衔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和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村庄规划以及其他宅基地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规范审批管理

(一)宅基地审批基本要求。一是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水田和耕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二是“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人资格等在新规定未出台前,按照《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执行。三是坚持节约用地。实行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经批准后按下达的用地指标审批宅基地。

(二)依法规范报批程序

1.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乡镇有关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3.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乡两级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土地国情、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自觉性。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指导乡镇、村级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优化细化流程。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期间,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

8.农村宅基地审批组级张榜公布

9.农村宅基地审批村级张榜公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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