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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曲水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服务管理办法

2021-09-18 10:55:03来源:曲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73

2020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委农工办 曲水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曲水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曲水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服务管理办法

2019年土地管理法新修订、曲水县开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善,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级组织(以下村级组织指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组织指村民小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批管理宅基地职能进行调整完善。为做好法律新修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完善后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颁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曲水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颁证、监督管理如下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县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是否集体土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核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宅基地审批建议,初期一律征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意见,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相关部门联审结果,及时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设过程中查验基槽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责任。即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内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内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查验宅基地房屋基槽,确保按照丈量批放的宅基地、确定的建房位置建房。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县乡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村级组织职责。村级组织负责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对组级组织提交的宅基地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及时审查、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拟申请审批宅基地地块为村级组织管理的,村级组织直接受理农户宅基地申请,对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公示、审核、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组级组织职责。组级组织负责受理农户宅基地申请,讨论、公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二、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本登记的家庭户,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暂未分户、结婚需要分户,符合父母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要求、一户一宅条件、分户后能够申请审批获得宅基地建房、村组审核同意等的,可以将拟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人员作为一户,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级组织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同步开展宅基地申请审批、分户审批办理工作,房屋建成后,农户应及时办理分户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申请人户内人员在申请时应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即能够按照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界定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户内部分人员具有成员资格的,按界定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数确定户内人数。

3、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时没有宅基地,之前未出卖、赠与过农村住房;原宅基地房屋因种种原因,需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与组级(村级)组织签订交还原宅基地协议,新申请宅基地审批(房屋建成)后,根据交还协议约定,及时向组级(村级)组织交还原宅基地。

(二)拟申请的宅基地条件

1、拟申请的宅基地,需为集体土地,即所有权属为集体,一般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数据为依据;集体、群众认为土地权属为集体,而国土二调、自然资源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中相应地块权属为国有的,由组级(村级)集体出具权属证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权属确认,权属确认为集体土地的,方可作为拟申请审批的宅基地地块;

2、拟申请的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拟申请的宅基地地块,如不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内,不符合用途管制(不含),由农户、村组级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任一方提请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地块相关说明,说明中确认拟申请宅基地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管制的,方可作为拟申请审批的宅基地地块。

3、拟申请的宅基地,需现状为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后,方可作为拟申请审批的宅基地地块,未利用地按相关程序办理;

4、拟申请的宅基地,需符合交通、电力、水利等相关规定(详细附后)。

5、拟申请的宅基地,应符合相关面积标准,即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新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沿用原县国土局(机构改革为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曲水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即每户人口1-4人(含4人)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户人口5-7人(含7人)的、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每户人口8人及以上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按照新申请宅基地时的户内(成员)人员及数量申请审批宅基地面积。后续区市县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登记颁证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需要申请审批宅基地、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准备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户口本、申请表、承诺书、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根据拟申请宅基地地块由组级(村级)组织实际管理情况,相应向组级(村级)组织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请组级(村级)组织受理、讨论、公示、审查。

(二)组级组织受理、讨论、公示、提交。组级组织应及时受理农户宅基地申请,提交组级组织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讨论同意的,将申请表、承诺书等相关情况在组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级组织将农户户口本复印件、申请表、组级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承诺书、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受理、讨论、公示)审查、签署意见、上报。村级组织应及时受理组级组织提交的农户宅基地申请、组级组织讨论公示等相关资料,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拟申请宅基地地块由村级组织管理的,由村级组织直接对农户宅基地申请、相关资料等进行受理、讨论、公示、审查、签署意见。

村级组织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相关农户宅基地申请、相关资料等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核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宅基地审批建议,初期一律征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是否属于集体土地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意见,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相关部门联审结果,及时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中,涉及林草、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内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相关部门联审结果,及时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建立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乡镇人民政府的“四到场”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设过程中查验基槽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责任。即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内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内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查验宅基地房屋基槽,确保按照丈量批放的宅基地、确定的建房位置建房。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县乡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的,农户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直接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抄送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中,原则上应宅基地与地上房屋一并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不单独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加强宅基地服务

(一)做好相关规划。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听取县农业农村、发改、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及群众意见,充分考量农村居民建房、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各种情形基础上,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合理预留、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等用地空间,为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提供好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及时抄送同级县农业农村相关部门,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级组织等,为相关单位开展宅基地审查审批、服务管理提供基础。

(二)办理好农转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自然资源局应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基础上,做好规划内建设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工作,为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提供好服务。

(三)制定完善政策。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级组织要主动入位,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宅基地相关政策、操作办法,为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提供好服务。

五、强化宅基地管理

(一)开展动态巡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主责、村组级组织主体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乱象,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三)落实“一户一宅”。准确把握和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面积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按政策要求和交还协议约定,将原宅基地(房屋)交还村组级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严格落实“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规定,避免未批先建占用、骗取批准占用、超范围占用、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违法买卖宅基地等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增量现象发生。

(四)严格宅基地审批。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级组织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审查批准占用宅基地,严禁“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的无效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无效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级组织审查审批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中,对相关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咨询、征求意见。

附:

1、《申请审查审批宅基地建房需符合交通、电力、水利的相关规定》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曲水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组级(村级)组织会议纪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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