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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农业 “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9-17 11:30:03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武义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三农”领域改革,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金华市《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规范农业用地供给、农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创新农业土地资源保障模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农业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质量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推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工作目标。    

2019年起,全县域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到2020年符合农业“标准地”认定条件的新增农业项目100%实行“标准地”项目招商;到2023年,现代农业“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特色农业强镇等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区域内符合“标准地”认定条件的耕地基本完成农业“标准地”认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粮食生产稳定发展。2019年认定新增农业“标准地”项目22个;认定存量农业“标准地”面积3.2万亩以上(附件2)。    

(三)基本原则。    

着眼长远,依法按规。以规划为引领,做到多规合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土地生产管控要求和当地实际,实事求是,使植入产业合法合规,确保项目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统筹兼顾、多方共赢。农业“标准地”改革要遵循农民意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农业土地流转和农业招商工作,要兼顾农民、经营主体、村集体组织各方利益,做到农民有收益、主体有效益、集体增实力,实现共赢发展。    

严控强管,多措并举。严把产业准入关,认真做好履约验收、综合评估和日常监管等工作,采取存量认定提升和增量引进选优相结合方法,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确保引进项目高质量和经营行为规范化。    

节约集约、充分利用。农业“标准地”改革要大力倡导生态循环理念,合理布局农业生产要素,采用农牧结合生产模式,引进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农业“标准地”界定    

农业“标准地”是指全县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农业“标准地”先从种植业试行,逐步向其他农业产业拓展。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土地的管控要求,共分为四类:一类标准地(一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二类标准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类标准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当年生作物需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四类标准地(园地),暂以种植中药材、茶叶、水果三类经济作物为主。对列入规划重大、重点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三、主要工作    

(一)做好全县总体调查。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农业产业总体规划前提下,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土地性质、土地类型、产业状况等事项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产业导向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提出合理的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统筹指导工作,提出乡镇(街道)农业“标准地”项目任务建议。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以《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2018年农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参照,高标准设定“投入产出、设施装备、绿色发展、面积年限、带动效益”等五项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附件3)。同宗“标准地”,单类土地类别比例达到80%以上的,其余部分相关控制性指标可参照此类“标准地”执行,但种植范围不能突破。另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暂不列入农业“标准地”项目,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武义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三)做好“标准地”流地储备。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土地流转平台建设,负责土地流转收储、招商,指导农业“标准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政策,要加大整村制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工作力度,鼓励农民采取直接流转、合伙流转、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托浮各乡镇(街道)农业土地。    

(四)实行项目承诺制度。农业“标准地”流转前,乡镇(街道)要与项目业主签订农业“标准地”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并对控制性指标进行承诺,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企业作出的承诺应由乡镇(街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按照合同、协议书以及相关承诺,自行提出建设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五)做好项目监管服务。项目建设期各乡镇(街道)要对照项目规划加强监督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及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定期督查、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将建设进展报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农户、企业等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六)落实联合验收认定。项目完成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乡镇(街道)对照建设方案和承诺标准负责做好履约认定;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来确定),由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标准地”进行一次性联合评估,评估分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由相关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退出。    

(七)实行奖惩激励措施。农业“标准地”项目,优先享受农业扶持政策。将项目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如期履约、亩均产量高、示范效应好的,给予政策倾斜扶持。建立健全奖励退出机制,对经评估合格的新增农业“标准地”项目(2019年1月1日后实施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200元每亩奖励(种植苗木、花卉除外);对按“标准地”供地要求,与乡镇(街道)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正式完成农业“标准地”项目招商的,在土地流转奖励政策基础上,一、二、三类农业“标准地”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土地所在村村集体300元每亩奖励(种植苗木、花卉除外;村集体保留的土地除外),四类农业“标准地”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土地所在村村集体150元每亩奖励(种植苗木、花卉除外;村集体保留的土地除外)。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责令其退出。    

四、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一)调查评估。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农业“标准地”项目调查评估,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确定农业“标准地”实施范围。    

(二)土地流转。乡镇(街道)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地”项目土地“意向”流转,合理适度做好流地储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提前收储农业“标准地”,增加农业“标准地”储备量,确保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最短时间完成流转工作。流转土地收储价格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确定,“标准地”项目流转土地价格不高于乡镇(街道)从村集体流转的价格。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土地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招商引资。乡镇(街道)将意向流转或已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县政务信息网或其他招商信息网站公示公开,开展农业招商。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标准地”项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标准地”,编报农业“标准地”项目实施方案,提前与所在乡镇(街道)或县招商部门进行对接达成初步意向。    

(四)签约供地。乡镇(街道)将农业“标准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流转或与意向企业协议流转。“标准地”竞得者按要求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相应承诺。项目正式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要将农业“标准地”项目备案表(附件4)、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流转合同、项目建设协议及土地流转区位图等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服务保障。乡镇(街道)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工作,确保企业签约即可开工,施工无障碍。同时要严格落实报送制度,每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将农业“标准地”工作月度信息表(附件5)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合力做好服务工作。    

(六)监管评估。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工投产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将履约验收表(附件6)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实施产出后,新增农业“标准地”项目,经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认定细则见附件7);存量农业“标准地”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综合评估认定(评估认定细则见附件7),评估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武义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结合各自职责,成立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政策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农业“标准地”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供销联社要做好农业“标准地”项目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农膜回收处置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地”项目农产品销售平台;发改局要积极争取农业“标准地”改革项目立项支持;财政局要做好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完善设施农用地配套政策并加大落实力度,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投资促进中心要做好农业“标准地”招商项目的指导、推介;金融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和农业保险产品,在信贷、保险方面积极支持农业“标准地”改革;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和任务,做好“标准地”流地储备、项目招商、履约验收工作,切实把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为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农业“标准地”月度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及时通报督促检查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并根据对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制度。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予以容错免责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将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纳入宣传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营造政府部门政策引导、广大农户积极参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六、本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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