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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管理的意见

2021-09-15 17:49:51来源:陆良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80

中枢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护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少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管理的意见-官网截图

一、进一步明确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

(一)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政府按征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元化开发经营,将其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集体经济的一种征地安置方式。

(二)实施能源开发、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的征收土地不安排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

(三)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指标核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建设,确保失地少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需严格按程序先规划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四)根据《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政发〔2008〕23号)有关规定,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核拨标准,以社区居委会集体为单位,按该社区居委会被征地面积的20%测算安排(含预留面积19%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公摊面积),可一次或分次预留。

(五)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必须坚持统一意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

(六)鼓励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租赁、合作开发、现金入股等多元化开发建设经营,促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有效增加失地少地农民经济收入,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规范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选址布局

(七)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根据规划布局,选择区位较优、产业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地块进行预留。实行统一布局、合理安排、集中预留、集约利用、利益共享。

(八)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规划,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九)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根据被征地面积进行测算。

(十)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符合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条件的,由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标。

(十一)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应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预留。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需调整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召开涉及需调整社区的相关会议,告知调整原因、面积及调整后地块的相关事项,相关社区居委会应当服从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审批管理

(十二)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后,被征地社区居委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划拨费用严格按照《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中枢街道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1月4日第31期)的相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十三)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开发、建设、管理、利益分配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划建设方案应由街道办事处指导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坚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原则,充分酝酿,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十四)严禁私下倒卖和非法转让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严禁将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以划地自建的方式分配到户。

(十五)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必须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地性质,按控制性详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确需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的,需报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按规定办理。

(十六)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具备基本开发条件后,由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备案,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十七)在已完成核发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指标、立项和规划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具体项目用地手续。

(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因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要求放弃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将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折算成等值货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专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十九)县投资促进局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产业发展规划,将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开发项目纳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予以安排。要加强对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合理开发利用的引导,实施多元化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

四、进一步规范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供地方式

(二十)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预留发展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预留发展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方式取得预留发展用地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为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建设安置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用于兴办二、三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出让时集体经济组织可明确实物分配方案或净地出让。

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用于城市综合体开发的,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出让时集体经济组织可明确实物分配方案或净地出让。

(二十一)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实物分配方案申请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用于房地产、城市综合体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符合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方案中应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该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居民会议决议(附签字表)、产权分配方案、项目建设方案、详细性规划设计方案、风险评估方案、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将产权分配方案、项目建设方案、详细性规划设计方案作为公开出让必备条件,依法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申请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在产权分配方案中,明晰项目总产权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产权面积或比例。

五、进一步规范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收益分配

(二十二)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项目经营收益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少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和农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建设,壮大集体经济。

鼓励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发展二、三产业,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

(二十三)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收益分配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后3天内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二十四)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公开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土地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县土地储备中心及时与县财政部门结算,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收储成本等,土地出让净收益应在出让结算完成后60日内全部用于被征地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安置,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十五)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居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二十六)在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作为发展基金,进行产业发展。鼓励失地少地农民和居民小组集体建立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动员居民自愿入股或将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入股,筹措资金,开发建设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发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获得的收益,应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成员共同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与规范管理。

(二十七)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建设资金和收益分配的监管,社区居委会要将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开发、分配和管理纳入居务公开重要内容,确保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的经营、处置公开透明,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二十八)为促进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健康有序开发建设,成立领导小组,由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实行并联审批,快速、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十九)街道办事处对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负监管主体责任,应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协调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办理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规划建设的相关手续。对暂未使用的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所在街道办应督促社区居委会加强地块管理,防止暂时管理真空而出现卫生死角或私自耕种等现象。

(三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拨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指标,并根据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项目的用地性质及时办理相应的供地手续和土地权属证书。负责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安排布局和规划审查工作。接到社区居委会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及时提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选址意见书。

(三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作。在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相关证明后,配合做好施工图审查,及时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现场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

(三十二)县民政局负责监督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四议一审两公开”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组织监督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指导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建立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

(三十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项目的审批工作。

(三十四)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三十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居民小组干部廉政建设教育,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十六)县审计局负责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项目的资产审计工作。

(三十七)县信访局负责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妥善处置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开发建设、收益分配中的信访事件。

(三十八)县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尽量简化程序,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或减免相关行政性收费标准,为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提供快捷、简便、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进一步明确约束机制

(三十九)已划拨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未进行开发建设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五年之内完成80%以上开发建设;新划拨的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自划拨之日起,五年之内必须完成开发建设。

(四十)已划拨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超过五年未开发建设的,应交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公开出让,出让净收益全部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的生活保障。

(四十一)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公开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未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进一步加强集体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陆政办发〔2016〕53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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