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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2021-09-06 10:49:38来源:巴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63

2018年8月5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发布,本税额执行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甘府函〔2017〕37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中咱乡33元/平方米;党巴乡32元/平米;夏邛镇、拉哇乡、竹巴龙乡、苏哇龙乡、昌波乡、中心绒乡、地巫乡、甲英乡31元/平方米;莫多乡、松多乡、亚日贡乡29元/平方米;措拉乡、列衣乡、德达乡、茶洛乡28元/平方米;波戈溪乡、波密乡27元/平方米。本税额执行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占用园地(包括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包括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按以上适用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执行。

三、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按《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10%。

四、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五、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土地占用审批手续但尚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按老税额标准执行(甘府函〔2009〕28号),逾期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按法律、法规规定加收滞纳金。2018年1月1日之前发生未批先占行为,已按实际占用面积如实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在2018年1月1日之后获得土地审批手续时需清缴税款的,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部分按申报时所适用的税额标准,需补缴部分按本通告税额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巴塘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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