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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政〔2020〕2号 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9-02 15:57:49来源: 浚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7日

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摄图网

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禁养区限养区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依据、类型和对象

(一)划定原则。

1.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风景名胜区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992年8月15日发布)

9.《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0.《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1.《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畜禽养殖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划定对象。

划定对象为达到省定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省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肉羊≥1000只(年出栏)。

其它畜种如驴、兔、犬、鸭、鹅、鸽、鹌鹑等养殖场(户)的标准折合成猪单位参照执行。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浚县凤凰山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各乡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浚县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四至为:北至纬四路(聆海大道),东至经二路转浚州大道至天宁路,南至白云路;西至卫河向南沿浚州大道转老永定线。

城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乡镇(街道)依据规划自行划定四至边界〕。

3.浚县大伾山风景区的核心区。

4.淇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沿岸、浚内河岸基5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浚县城市规划区(含产业集聚区)。

2.各乡镇(街道)城镇规划区,行政村、自然村等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淇河50米以外至300米范围的区域,卫河、共产主义渠、浚内河沿岸50米以外至100米范围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它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的区域。

6.已建成投产的规模养殖场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畜禽养殖可养区,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应严于市、县级可养区范围,逐级申报审批。各乡镇(街道)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工作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摸底调查,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工作;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畜牧局。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批准建设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可养区内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审批;督促、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扶持限养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加快污染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按期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三)环保局。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监控,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进行治理。

(四)农业农村局。大力推广“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提升养殖业生态效益,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指导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资源化利用。

(五)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生态养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对不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停止划拨资金。

(六)市场监管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畜禽养殖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自然资源局。对禁养区、限养区内(已存在的养殖场除外)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八)住建局。依法查处在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

(九)发改委。对禁养区内的新建畜禽养殖场不予立项;做好畜禽养殖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争取工作;对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不予立项或申报上级项目资金。

(十)水利局。对依法关闭的违法畜禽养殖场,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十一)供电公司。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和依法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得签订供电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牧、环保、自然资源、农业、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涉及调整县级禁养区或限养区范围的应报县政府审批。

(二)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深入养殖场(户)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畜禽养殖场(户)的规模、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等具体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政策的宣传、引导,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多方面、多层次、广视角宣传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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