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变更登记条件有哪些?附登记注意事项
2021-08-31 20:25:3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260
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人想要进行变更登记,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有哪些呢?在变更登记时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一、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变更登记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黑农厅规〔2021〕1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要求,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变更登记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股权户分户、合户的。
2、发生股权继承、转让的。
3、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发生变动的。
4、股权户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股权证书》应提供的材料:
1、《股权证书》变更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4、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书》;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黑农厅规〔2021〕1号文件第三章的内容,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变更登记注意事项有:
1、《股权证书》内容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因合户或分户要求变更登记的,由新老户主联合(或该户集体推荐人)向发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公安部门登记已分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原户内股权人签名同意分户的相关材料,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办理。
3、合户的,使用新股权户代表的原使用证书编号,被并入户股权证号注销;分户的,原户代表使用原《股权证书》编号,新增股权户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最新编码。
4、《股权证书》或股东登记册(簿)所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二者应同时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由发证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涂改、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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