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初始登记包括哪些内容?附登记注意事项
2021-08-31 20:24:2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76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股权证书的登记造册,能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合法权益,那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初始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初始登记是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一、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初始登记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黑农厅规〔2021〕1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初始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1、持证说明:包括注意事项、股东权利和义务。
2、基本信息: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股权证书编号、股权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股份总数(系以成员认定时点为基准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内容确定),发证单位和理事长签章、发证日期等。
3、家庭成员股权信息: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持股数量、各股数量等。
4、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变更前股权人姓名、持股数量、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后股权人姓名、变更后持股数量、当事人和经办人(签章)等。
5、股利领取记录信息:包括发放日期、总股数、每股股利、股利总额、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
6、其他事项记录。

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初始登记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黑农厅规〔2021〕1号文件第二章的内容,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初始登记注意事项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时,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建立股权登记簿(册),按照股权登记簿(册)记载的股东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份额)数量进行初始登记。
2、材料提交:(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2)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3)成员(代表)会议决议;(2)其他规定的材料。
3、初始登记中漏登或登记后扩(增)股的,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告无异议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登。《股权证书》记载错误或遗漏的,股权户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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