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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8-16 17:01:24来源: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9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1日

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偃师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市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一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偃师市邙岭镇集中供水厂井群(共2眼井)

位于西蔡庄村,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4.偃师市首阳山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南蔡庄村,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18米、西60米、南85米、北90米的区域。

5.偃师市翟镇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翟西村,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6.偃师市岳滩镇东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前马郡村,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0米、西170米、南180米、北200米至310国道的区域。

7.偃师市岳滩镇西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周堂村,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90米、西190米、南180米、北190米的区域。

8.偃师市岳滩镇三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寇疙瘩村,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21米、西217米、南187米、北202米的区域。

9.偃师市顾县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中宫底村,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10.偃师市府店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位于西口孜村,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包线外围100米的区域。

11.偃师市高龙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位于左村,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95米、西100米、南100米至207国道、北200米的区域。

12.偃师市大口镇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位于大口村,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40米、西45米、南45米、北115米的区域。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偃师市中心城区、邙岭镇居民区、山化镇居民区、翟镇镇居民区、高龙镇居民区、缑氏镇居民区、府店镇居民区、大口镇居民区边界范围内的区域。(边界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的偃师市城区和各镇总体规划中镇区的四至边界为依据)

(三)河流

偃师市境内伊河、洛河及伊洛河河道两岸堤脚外50米范围内;滑城河、马涧河、浏涧河、沙河、东沙沟河河道两岸堤脚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内。

(四)水库保护区范围

1.九龙角水库、陶花店水库淹没线以下及大坝下游坡脚外100米。

2.擂鼓台水库、马涧河水库、浏河一水库淹没线以下及大坝下游坡脚外50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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