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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6 16:58:34来源:伊川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伊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5日

伊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伊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20〕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稳步实施我县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做好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确权登记工作。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利局依据《办法》,按照上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它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三)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中央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备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限,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办法》,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省、市两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及排污许可等资料,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四)县水利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提供全县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提供水利普查及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限,提供河流、湖泊堤防、水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及取水许可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五)县林业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单元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提供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成果,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界,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国有林区的审批范围,湿地资料调查的历史资料以及草地资源保护、规划成果等相关资料。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启动伊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根据2020年工作完成情况和2021年、2022年工作计划,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3.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我县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至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开展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2021年,配合省市两级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我县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逐步完成县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伊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县领导,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三)严把成果质量。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督导调研,指导督促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登记成果质量检查、审核,严把登记成果质量,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参加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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