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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2021-07-22 15:15:20来源: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顺利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作为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第四条 “主体合法、依法自愿”原则。以权利人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权利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申请进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第五条 “便民高效、不变不换”原则。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镇(街道)为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有新登记需求的,完善相关调查资料后办理登记。

第六条 “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以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审批手续的,可按照“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认定”三级认定的方法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可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

第三章 确权登记要求

第七条 以下权利主体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合法取得宅基地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未在当地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的;

(五)建房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仍继续使用的;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能提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含共有权人有异议的);

(四)除依法继承外,申请人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五)位于拆迁范围内未拆迁的,且原已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实施项目前由项目业主组织收回原登记证书并交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确实无法收回原证书的;

(六)乱占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管控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可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具备结构完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四章  “三级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的,但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在满足确权登记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三级认定”的办法,给予解决。

(一)权利人申报

权利人申请确权登记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权利人承诺对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村民小组认可

在权利人完成申请的基础上,由村民小组代表,对权利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三)村(居)委会初审

在村民小组认可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组织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须明确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同意登记。

(四)镇(街道)确认

1.在村(居)委会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自然资源所和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并在确认申请表上签字。

自然资源所确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农业服务中心对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进行认定。

2.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自然资源所和农业服务中心分别签字盖章确认后,农业服务中心对三级认定表进行公示30天,拍照留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3.经“三级认定”出具的申请审核表可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源证明材料。

第五章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分户的处理办法

在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下,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者批准面积,未分开居住的,可以申请分户确权登记或者按共用宗地确权登记。需要分户单独确权登记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登记:

(一)家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年子女,因独立生活需要分户;

(二)分户后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前的面积之和,且每户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分户单独确权登记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第十三条 户籍不在本村组的处理办法

(一)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不在本村组的,提供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证明(三级认定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迁出迁入证明);

(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一个子女户口不在本村组,且该户现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须提供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时该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证明(三级认定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迁出迁入证明)。

第十四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至今未扩大的,且无权源证明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国家规定面积标准,经三级认定后,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有权源证明的,以权源证明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有权源证明的,以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批准面积的,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无权源证明的,经三级认定后,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按照规定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批准面积的,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扩大使用面积的,有权源证明按权源证明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无权源证明的,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新增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记。

第十六条 享受地方性政策规定,如:黔北民居建设、新农村建设、地灾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协议等,经三级认定后,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按照规定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批准面积的,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镇(街道)组织开展调查造册,形成完整的调查成果,对超标准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在登记簿上进行备注,并予以权利限制为后续分类管制和政策调整奠定基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一事一议依法处理后,开展确权登记。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发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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