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分为几种?哪些情况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2021-07-16 09:36:2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661
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在进行变更登记的时候,其不同类别,登记的方法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采矿权变更登记分为几种?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分为几种?
根据客户的登记办理的需求和方向的不同,其采矿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种类也是进行了划分的,通常情况下采矿权变更登记分为五种,具体如下:
1、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
2、缩小矿区范围;
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4、扩大矿区范围;
5、采矿权转让变更。
二、哪些情况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可知,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矿场的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并且其《通知》还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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