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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清镇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15 15:57:31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阅读量: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农业项目各项财经管理办法、制度以及《中共清镇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19年)>的通知》(清委办通〔2018〕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清镇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清镇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财政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贵阳市及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投入且用于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财政资金及我市整合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其他财政涉农相关项目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权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进行管理和资金支付。

第四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分级审批原则,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的平台公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合作社及相关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财政资金的投入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产投公司作为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统筹协调牵头单位,必须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资金计划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商定分配,并向产投公司行文下达资金指标,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产投公司账户。

第七条 财政资金投入规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在2018—2023年度计划总投入4.16亿元。其中:2018年补助资金为1.25亿元;2019年补助资金为0.83亿元;2020年补助资金为0.75亿元;2021年补助资金为0.50亿元;2022年补助资金为0.50亿元;2023年补助资金为0.33亿元。

第八条 财政资金的补助标准、补助方法及补助范围:

(一)补助标准。果树、木本中药材补助标准1750元/亩(其中刺梨1950元/亩),茶叶2600元/亩,苗木1950元/亩(其中美国红枫2600元/亩)。

(二)补助办法。分三次(第1年,第3年,第5年)进行补助,按照5:3:2比例进行兑现,各年补助金额分别为:果树、木本中药材补助为875元、525元、350元;茶叶及美国红枫1300元、780元、520元;苗木及刺梨975元、585元、390元。

(三)补助范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规划布局图斑为准进行补助,图斑外原则上不予补助(注:图斑内蔬菜类项目不予补助,中央、省、贵阳市和本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不叠加,本级只补助政策缺口部分;主要交通干线及重要节点区域图斑外且总面积在20亩以内的零星地块纳入补助范围)。

第九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企业、合作社、零星散户。

第十条 各乡(镇、社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计划合理编制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由产投公司汇总后在项目实施兑现年度内的8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报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年度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产投公司汇总上报的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安排情况,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拨付当年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项目款作为启动资金,剩余尾款待项目市级验收合格且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给予拨付。

第十二条 产投公司向财政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拨付当年财政补助资金30%—50%启动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总体方案;

2.当年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安排明细情况及资金有关文件;

3.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保障工作组的审核意见;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剩余尾款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

2.公示资料,即乡(镇、社区)、管委会根据验收结果,按照补助的面积、范围、内容、对象、标准,造册进行公示,需提供公示图片和公示结果无异议材料;

3.乡(镇、社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确定补助的企业、合作社及农户的补助名单;

4.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保障工作组审核意见;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相关的苗木采购、人工费、肥料、土地流转、管护费、项目档案建设与管理等有关支出,与项目无关的一律不能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支付报账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加快项目推进,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产投公司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产投公司支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时,乡(镇、社区)及管委会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乡(镇、社区)及管委会提供确定补助的企业、合作社及农户的补助名单;

2.检查验收结果材料。提供乡(镇、社区)、管委会或乡(镇、社区)、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意见或报告及清镇市级验收的意见或报告(此条为在支付项目尾款时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提供,前期费用不需提供);

3.公示资料,即乡(镇、社区)、管委会根据验收结果,按照补助的面积、范围、内容、对象、标准,造册进行公示,需提供公示图片和公示结果无异议材料;

4.提供真实有效、盖章签字齐全和内容完整的相关土地流转合同,确未发生土地流转的由所在乡(镇、社区)、管委会出具已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未进行土地流转证明;

5.需提供相关的购苗合同(或协议)、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及苗木产地标签,在清镇市内自行育苗的,只需提供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公司、企业、合作社提供项目用工薪酬发放册,但没有发生薪酬和农户自行实施的可不提供;

7.公司、企业、合作社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或支付凭据,没有发生的可不提供。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中需支付的土地流转费、苗木款、人工费、肥料及管护费等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为当年财政安排资金的50%(含50%)以内支付,当年补助资金剩余尾款在清镇市级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及方式:

产投公司对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照单位资金支付规定流程直接将财政资金拨付至乡(镇、社区)、管委会账上,由乡(镇、社区)、管委会再行支付到企业、合作社(含“村社合一”的合作社,重要说明:如涉及合作社还未开户建账的,资金可暂时拨付到村集体账户进行支付)、平台公司账户上。零星散户资金纳入合作社管理,由合作社所在乡(镇、社区)进行统一申报。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各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与上级农业部门对接项目资金的申报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有关检查工作;对平台公司申请的拨款资料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资金安排的分配计划和下达资金文件。

2.市财政局: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的筹集安排下达、审核拨付、资金日常监管;项目资金的全面统筹协调工作;对平台公司提供的拨款资料进行复审。

3.产投公司:审核项目实施主体上报的申请拨款资料;及时支付及下拨项目资金,并做好资金的账务核算及决算等工作;收集整理项目资金档案管理工作。

4.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清镇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要求,做好资金的拨款申请、使用、财务核算,决算编制;对项目资金资料进行编制及档案整理归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5.乡(镇、社区)、管委会: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好清镇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行动计划;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使用、财务核算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保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社区)及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编制项目方案向上级争取资金投入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财政资金政策宣传,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对建成的项目要强化后续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档案资料,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明显。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人员有违规违纪形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项目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及支付项目资金;

(七)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清府办发〔2018〕131号)同时废止。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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