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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2021-07-06 17:24:04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2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登记范围

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依法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4.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工作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注意事宜

(一)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也关系到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自然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做好村级集体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权利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好现场核查工作。如非权利人本人,需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利用阳山县2017年农村地籍调查成果,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宗地图及登记簿上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经审核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采用。

(四)本次确权登记是阳山县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总登记工作完成后,自行申请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按相关文件收取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阳山县自然资源局举报。联系电话:7820754。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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