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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7-06 17:22:11来源: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85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历史,也要尊重以户口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的民间习惯,还要尊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三)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之下,规范认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四)立足长远,维护稳定。把成员身份确认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结合起来,兼顾各类成员群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基准日的确定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不应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经司法裁判、行政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三)程序取得。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也可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登记基准日止具有本村农业户籍的村民。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并随其入户的子女,以及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或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4.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人员。

5.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或因服义务兵役将户籍从本村迁至部队所在地的人员。

6.因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籍从本村迁入就读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7.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回本村的村民。

8.成员登记基准日止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9.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在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由其携带抚养的子女。

10.结婚前具有本村户籍,结婚后将户籍迁出本村的,在离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经依法判决由其携带抚养并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子女。

11.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2.经司法裁判、行政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基准日后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登记基准日前户籍迁回本村的其配偶及子女。

3.基准日前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入赘女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4.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5.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需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的。

(三)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在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死亡或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5.因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籍从本村迁入就读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在毕业后或者肄业后一年内未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6.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义务兵退役后一年内未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成立机构,调查摸底。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村组干部、部分村民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相关事宜。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摸清村内户籍人员、居住人员和迁入、迁出等人员的相关信息,收集相关的证件、证明并按各种情形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将集体成员确认分类。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会讨论并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应经民主表决程序决定通过后实施。镇级人民政府对办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确认标准将相关人员分为“确认、表决确认、不予确认”类别,填写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分类表。“不予确认”类别的人员以“通知”方式告知,以保障其异议权。

(三)张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成员确认办法和成员身份确认分类表初步核定后,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根据相关人员对公示相关信息的异议进行审核更正,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确认办法和成员身份确认分类表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组织的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确认后作终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表决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四)确认结果备案。终榜公示定案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编制成员清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所有成员会签,加盖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成员确认办法和成员清册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六、成员资格确认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成员资格确认后,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的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收益的办法,按民主决策程序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

(二)成员资格确认违反有关规定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五)本指导意见由佛冈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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