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收回和流转有何不同?
2021-06-29 19:05:0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216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共同之处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均归于消灭。那么究竟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收回和消灭有何不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应当是指农村村民自愿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相应补偿的制度。
2、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强制收回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等三种情形。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共同之处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均归于消灭。
两者的差异在于以下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自愿;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是基于法定情形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制收回。
(2)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获得补偿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中,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中,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能否获得补偿因不同的收回事由而存在差异。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获得适当补偿;其它情形不能获得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但是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按照我国“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村民在出卖或者赠与住宅时,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应当随之转让或者赠与。
农村村民出租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并未发生变化,此时可以理解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对于该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均不复存在,故而法律不允许其再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共同之处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权利变动,均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自愿。
两者的差异较为明显: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消灭,情况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中,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宅基地使用权并未消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赠与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未变更,属于权利租赁。
(2)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获得相应对价,存在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中,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获得相应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相应对价;宅基地使用权赠与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获得相应对价。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租金。
总的来讲,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分别在第六十二条第六款、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六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三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