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06-29 18:48:4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581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那么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明确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流转期限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其性质上应当属于债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则属于用益物权,但是,该权利如果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人对其权利的需求是不同的:
有些因前期投入大、回收成本和取得收益的时间长,希望土地经营权更加稳定,性质为物权更好;
有些投入小,加之农作物大都一年一熟,且价格波动又大,认为短期的土地经营权即可。
规定五年这一期限,可以满足不同利益诉求的权利人的需求。
如果是五年以上的,则土地经营权人为了保持权利的稳定,可以通过登记公示,使该权利成为物权并可以对抗他人。
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而言,还能在登记后将该权利进一步流转,从而满足融资的需求。
反之,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是五年以下的,则权利人无须登记,只将该权利作为债权,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此种权利也可以进行融资担保。
二、流转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能否申请登记?
如果《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也包含了“流转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那么该条文直接规定为“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可,既包含了两层含义,在语言上也极为简洁。
因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该条文通过“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限定,正好意在排除流转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