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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旌阳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24 11:28:49来源:旌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232

2021年1月11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阳市旌阳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9〕10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包括全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设计、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行政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不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面积。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房屋建设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农村集体的常住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村民。

本细则所称户,除满足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

(三)家庭人员中有农村村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四)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五条 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

(二)统一标准原则。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2层(含2层)。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空间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保护权益原则。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章 职能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镇政府主要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明确便民服务中心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对外办事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二)建立宅基地基层动态巡查和协管员制度,不定期组织协管员开展集中交叉式巡查检查。

(三)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做好档案管理,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四)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村、组主要职责:

(一)明确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二)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分局。

(三)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组织相关部门、镇政府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需求。

(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导镇办理建房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三)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区住建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村民选用(可委托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所等窗口发放农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二)依法加强对农村住房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交通局、区水利局、旌阳生态环境局、区文体旅局积极配合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工作,区综合执法局依法配合城市规划区内违法住房建设查处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需搬迁或改造的。

(二)因现有住房属危、旧房,确需重建的,或无房居住或住房困难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五)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六)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七)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且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一处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住房安置补偿安置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年龄未满18周岁要求分户)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的。

(四)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五)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七)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八)拆旧建新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九)有违法建房行为(占地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十)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十一)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设和选址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住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截洪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组道3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公路两侧50米以上。

(二)铁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划定的河道管护范围。

(四)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参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五)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控制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以上;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石油、天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各50米外。

(七)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机算起20米范围外;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外。

(八)高压线走廊两侧、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线路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一)在城市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禁建区范围内的已建农村村民住房,经鉴定系D级危房的应当迁建;其他情况不得就地改建、扩建和新建,确需排危加固处理的,不得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复印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四)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五)住房建设施工设计图或通用图(2层以下含2层);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6米跨度及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六)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等)。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二)村、组受理。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区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审查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组受理。村民小组收到村民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查。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核实房屋建设规划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将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镇审批。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即日转交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镇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及时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通知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布。从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含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时间)。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部门、村组干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四)区级备案。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将有关资料原件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帐(附件8)、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表(附件9)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部门、村组干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村民,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住房建设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或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第二十八条 2层以下(含2层)的建房户可选用符合本区域风格风貌规划要求的通用设计图集,不选择通用图集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住房承建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住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住房承建合同,对住房建设质量负责。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在开工前,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应与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住建厅《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建立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级部门、镇、村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占地的巡查、处置力度。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局、税务、电力、广电、水利、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配合,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区级机关职能部门、镇、村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涉农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本细则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 镇、街道行政区划编码

8. 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帐

9. 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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