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最新认定标准有哪些?附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2021-06-22 17:57:3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954
虽说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土地资源丰富,但是能够进入土地市场流转交易并使用的土地却并不算十分充裕。所以为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家对于闲置土地的行为都有有所处罚。那闲置土地的最新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有哪些呢?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吧!
一、闲置土地的最新认定标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为: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重新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2、除了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总结: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以上就是农交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