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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海洋渔船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4 17:40:40来源:寿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5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双王城生态发展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寿光市海洋渔船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寿光市海洋渔船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寿光市海洋渔船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船综合管理,严防涉外渔业事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渔业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维护我市海上渔船管控秩序,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船的制造、维修以及本市登记在册渔船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所属渔船安全生产和捕捞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辖区渔船排查检查,消除生产隐患;建立渔船信息台账;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员应急培训和演练。

海洋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渔船渔港、渔具生产销售、水产品流通、渔船船员中介、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海上涉渔船舶管控综合管理机构,落实镇(街)、村(居)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完善渔船监管体系。有关镇(街)、村(居)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船管理职责。

第五条因渔船所有人户口迁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的,自户口迁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之日起,渔船安全生产和捕捞监督管理责任发生转移,由户口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六条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渔船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渔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进行进出港报告,接受检查。做好渔船垃圾、污水、污油收集处置。

第七条渔船作业生产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渔船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渔船生产期间,应当按规定开启北斗卫星、AIS防碰撞等安全定位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渔船未返回船籍港前,安全设备必须24小时正常开启,不得无故关闭。

第九条法定休渔期间,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

第十条渔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渔业生产,严禁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严禁未经批准到他国管辖海域、争议海域作业生产。

第十一条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做好渔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禁止酒后驾驶渔船。

第十二条渔船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

第十三条开展渔业港口执法巡查,强化港口经营者管理职责,未经批准渔业港口内不得从事渔船除锈上漆、电气焊等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影响渔船渔港安全的作业行为。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停靠、补给、卸载等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和渔船动态监控机制,加强渔船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所属渔船生产动态。

第十五条制定和完善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辖区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与重点渔业企业负责人和重点船东定期约谈机制。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渔船隐患排查检查,及时消除生产隐患,督促渔船所有人落实渔船综合管控主体责任和船长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渔船“一船一档”档案,掌握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船员配备、通信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一船一档”应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档案资料,实时掌握渔船出航作业实际人数、船员身份和持证等情况。

第十八条建立渔船违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第十九条开展涉渔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格船员使用管理。中介机构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无证船员从事渔业生产。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渔业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并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加强渔获物运输、冷藏、销售环节监管,不得代冻、收购、运输、转载违禁渔获物,依法严厉查处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水产品的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渔船坞修需出示合法有效证书证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建造、改装、维修涉渔“三无”船舶。对建造、改装、维修涉渔“三无”船舶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引导渔船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压减我市捕捞渔船的总功率和数量,逐步降低捕捞强度,重点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第二十三条对渔船违反法律法规作业生产的行为,根据渔船违规事实,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实施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落实渔船“黑名单”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辖区渔船管控不力甚至失控,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非法捕捞事件多发频发,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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