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赠与、互换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1-05-31 18:39:2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66
在宅基地改革中,国家通过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来最大限制的调动农民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的积极性,为宅基地、房屋流转开启了一个新时代!那么宅基地转让、赠与、互换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流转范围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甲地占乙地或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转让、赠与、互换的条件
转让、赠与、互换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无权属争议;
(三)转让人转让、赠与宅基地后,能够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
(四)受让人、受赠人、互换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转让行为的,受让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宅基地申请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赠与、互换的程序
(一)申请。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村级组织审核。
(二)审核。村级组织审核通过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派员调查,符合条件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批,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协议。
(五)转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