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该怎么做?
2021-05-31 11:42:5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323
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当土地权属出现争议时,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该怎么做?
1、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来直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授予县级人民政府行使,而未授予审判机关。因此,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法院不能直接通过判决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3、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可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行政主体不适格。
总的来讲,土地出现权属争议,可以采用以下3种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界线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并应立即持协议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领取土地证书,避免反复。应当注意的是,争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该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2)调解解决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是解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间发生土地权益争议的一种习惯方法。根据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可分人民调解,主管业务部门的行政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四种。
(3)行政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规定。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 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 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处理结果;
-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