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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阜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021-05-20 16:00:46来源:招远市阜山镇人民政府阅读量:1478

为规范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资金审批报账制度

(一)资金审批实行报账制度。

村集体各项财务支出要严格按照村、工作区、经审站、镇分管负责人、镇长五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每月1—5日为报账日,统一由村会计携带正规发票到镇委托代理中心报账。

1、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资金,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2、编制收支预算计划要经村两委研究决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3、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负债。

4、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大型建设、筹资筹劳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递交工作区审核,上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才能预算。必须专款专用,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5、应逐年压缩非生产性开支。

6、村级当年发生的经济业务,除了部分不能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外,必须于当年进行会计核算,严禁拖到下一会计核算年度。否则,不予报销记账。

(二)资金使用实行分项分级审批制度

1、生产性开支。一次性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支部书记、合作社理事长研究决定;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应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2、非生产性开支及村级办公服务经费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支部书记、合作社理事长研究决定;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应由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3、因招商引资、争取外部无偿资金、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发生的非生产性支出,实行特事特批制度。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包区两委审查同意,经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入账,否则不予入账(以会议记录复印件为准)。

4、工程建设资金审批。各类工程要由村两委填写《农村重大事项报告表》并上报工作区备案。3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工作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阜山镇xx村项目验收单》,由包区两委签字,方可按程序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工程,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按程序审批。

二、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

1、交通费

(1)农村干部的车辆配备与村集体年度收益相挂钩。原则上村集体不再新购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且连续三年村集体年度到账收益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由镇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可配备公车。村集体购买车辆时,须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出初步意见,报镇政府审核批准,方可购车,且新购车辆排气量不得超过1.8L、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各村原有车辆原则上予以保留,不得超过三辆。配备车辆的村,除保险费外各村车辆油耗、小修、保养等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镇政府核定的标准。车辆因大修等特殊情况,按大事提报程序办理。无公车的村,村干部到工作区办理业务雇用的车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到镇政府开会或办公事,原则上大梁家河以北,单次车费不得超过30元,万家河以北不得超过40元,其他不得超过50元,而且必须有代理中心统一规定格式的公务用车明细表作为附件;村两委因公务到招远市区(且仅限招远市内)的正规汽油发票、租车发票实报实销,不允许报销私人汽油单据及车辆维修、保险等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具体报销单据由镇经管站审核。

2、通讯费:除村委固定电话实报实销外,取消农村两委干部的通讯费定额补助。

3、招待费:原则上村级不列支招待费。

4、差旅费:根据工作需要出招远市以外办理公事,由村委提出申请报工作区,工作区上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生的加油、过路过桥费用据实报销,生活费、住宿费、乘车(飞机)按《招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招财【2016】10号)有关规定报销。

三、村级组织办公服务经费管理制度

1、村级组织办公服务经费由上级财政拨付。(黄金村除外)

2、村级组织办公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村级正常运转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报刊征订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以及村内治安、防火巡逻、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3、坚决不允许列支村干部工资或转作他用。

四、村级财务收支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必须使用(取得)合法票据,不规范票据不准入账。

2、各项收支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变通,并及时记账。

3、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对年内收支项目进行科学合理估算;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预算,切实压缩开支;年终决算时原则不得超出预算。同时严格控制新增负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增债务。

4、农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委托代理中心账户管理。收取的资金三天内足额存入镇委托代理中心账户,不得将现金存入个人资金账户、个人手中及任何单位,严禁收支互抵、坐支现金;村集体使用资金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5、集体收取的资金未纳入委托代理中心账户的,按照未纳入代管总额的5%扣减支部书记工资、10%扣减会计工资,由支部书记向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及时整改。

6、各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收入,不得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和监察部门处理。

7、村级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村内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已确认但未收取的也要按照债权发生制原则借记“应收款”、贷记相关会计科目。

8、村集体所有支出单据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规票据。付给村民个人的款项,能用表格的尽量用表格,如《阜山镇xx村雇用零工明细表》,表内要有姓名栏、时间栏、事由栏、工日栏、金额栏、派工人签字栏、出工人签字栏等。不能用表格的由村委统一出具《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由收款人签名按手印,并将自制原始凭证附在后面作为附件。自制原始凭证要求各项内容事实清楚、填写完整。同一经手人同一业务多张单据的,由村会计按具体事项填写农村财务报销单据封面,不同内容的单据要逐笔由经手人、村党组织书记、合作社理事长签字。

9、村集体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由当事人、村党组织书记、合作社理事长签字。村会计对所有单据审核无误后签字,并亲自到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帐。党组织书记或合作社理事长如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可由党组织书记(合作社理事长)、镇包区两委、经管站站长签字报销入账。

10、村集体所有支出单据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把关,无异议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如有异议由村主要负责人向村务监督委员会解释,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11、村级土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本金由镇政府协商银行存入固定账户,原则上不准动用。本金产生的利息用于保障村民福利及有关管理支出等。

五、提取委托代理资金程序

1、村级申请。提取委托代理资金时,先由会计审核单据,填写《阜山镇**村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并将发生的每一项支出和金额罗列明细,与总额相符,一式俩份,然后经村书记、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后,报工作区备案。

2、镇级审核。会计带原始支出单据到工作区,经包区两委审核签字(包区两委负责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经管站站长(经管站负责单据规范性)和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镇长审批签字,方可到经管站提取委托代理资金。

3、经管站支款。经管站根据具体情况开具支票(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原则上以转账支票为主。开具转账支票时,支票上必须如实填写收款人或单位名称,不允许空白不填或者由支票持有人自行填写与发票不相符的收款人或收款单位。

4、村级做好委托代理资金日记账,每月与经管站核对存款余额。发现错误及时核查纠正,未按规定对账或有错误的不予以支取委托代理资金,直至委托代理资金余额核对正确方可提取。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禁止村级新增不良债务。村级不准举债(赊账)搞建设、发福利及村干部工资、兴办公益事业。村级新增各类不良债务一律不得入账。

2、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借贷款,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报工作区备案,由工作区上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否则“谁举债谁负责偿还”。

3、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担保借贷手续、办理经济业务,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各村坚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进行非法集资,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严肃查处。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内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禁止私自购买普通收款收据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根据收取总额的10%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多次违反的由镇纪委与村级主要负责人谈话。

2、村集体收取资金必须使用市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镇经管站根据村领取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登记入册,并由经管站统一管理存档。

3、《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不得调号使用,“存根联”和作废的须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八、重大事项报告与审批制度

1、涉及村内各类资产资源的发包和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大宗物品购置的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执行。

2、凡村级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购置大型固定资产等开支超过10000元、发放村民福利或与所有村民利益均相关的事项,均为重大事项,应按程序申报。申报程序为:村党组织书记(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将相关事项、初步意向报包区两委,包区两委同意后,填写农村重大事项报告表,并由包区两委、主要职责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所有重大事项,由工作区牵头,依据“三资”管理流程相关规定实施;镇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指导监管职责。

九、工程管理制度

1、村级所有新建工程必须填报《农村重大事项报告表》,并报工作区进行备案。

2、村级各项工程必须经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有会议记录、签订书面合同、预算、决算、工程验收报告单。超过3万元的工程除具备以上规定外,还必须具有有审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对外承包的工程必须由一个人或单位承建,不得有石子、沙等材料及人工劳务费发票。

十、零工管理制度

1、农村临时使用零工必须填写《阜山镇xx村雇用零工明细表》,谁安排谁签名,内容完整,记录详实。

2、根据《阜山镇xx村雇用零工明细表》登记《阜山镇xx村零工结算汇总表》,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留有影像资料),按程序审批报账,报账时一并上报影像资料附件。零工结算采取银行统一发放形式,出工人员需提报身份证号码、农商行帐号,村级以打印的电子表格一式两份报送经管站,同时报送电子版。

3、享受镇财政补贴的农村干部不得领取零工补贴。

十一、民主理财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与村干部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向镇经管站进行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3、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参与决策权。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有关票据进行审核,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大会公布。

5、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中,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监督。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镇经管站进行处理。

6、镇经管站对没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单据一律不予入账。

十二、村级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1、各村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级财务公开由镇经管站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有影像资料,上传到镇经管站备案。镇经管站将不定期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公开的,每有一次扣会计工资100元。

3、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

十三、资产清查制度

1、村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十四、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负责登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管理。

十五、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代表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十七、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八、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负责管理。

十九、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工程建设等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以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的,可根据工程标的,采用简易程序或公开招标程序。(1)简易招标。由村两委研究,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报镇政府批准后采取简易招标形式的村,首先由村结合工程量和市场价格基本确定工程造价,然后在村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招标公告》,公告张贴时间不得少于7天。同时利用村民微信群、村委喇叭的形式广为宣传。至少确定3个以上竞标单位参与竞标。相关预算情况、招标公告以及竞标情况必须留存照片、视频以及各种材料备查存档。(2)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预算和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网上公开招标。规范审计招标程序,严格控制支出,齐备审计、招标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工程建设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6、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二十、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必须接受镇经管站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2、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1000元罚款外,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经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后,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在15天内向经管站提出。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4、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提交镇党委、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村党组织书记和合作社理事长必须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6、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责任人要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村级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要由村两委提出申请,说明变动理由,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更换财务人员。

2、村级会计负责村级收支凭证的收纳分类、初步审核和向代管中心会计移交报账;负责登记村民往来明细台账、村级资产、资源等台账;负责村级档案管理;负责与经管有关的各项工作业务的办理事宜。村级财务记账实行统一记账制度,镇委托代理中心统一聘用记账员3名,负责对黄金村以外的72个行政村的农村账务进行集中记账,聘用人员分别与分工记账的村签订《财务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工资由各村按比例负担,由经审站按月考核发放,具体负担标准为按100户以下的村(12个)每村1275元,100-300户的村(45个)每村1350元,300-500户的村(12个)每村1450元,500户以上的村(3个)每村1550元统筹,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村的限制、干涉。

3、村级财务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会计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做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村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二十三、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各村必须做到账簿齐全,科目完整、记账规范、核算准确、记账及时、定期核库、账款相符。

2、凡是丢失损坏或者交接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财务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对拒不移交会计档案甚至故意销毁和损坏有关账薄、凭证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月末所有财务资料原则上不能带走,统一存放于镇经管站档案室。

阜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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