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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0 15:56:20来源:莱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68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莱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字〔2020〕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省和烟台市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省政府和烟台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等成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全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海洋、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三)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限划分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五)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二、时间安排

通过试点先行、阶段推进、全面铺开等方式,利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年底前)。

1.开展启动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由烟台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依托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业务培训,开展专业人员技能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调研,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年底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烟台市政府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水流、草原(草地)、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统筹,抓好工作落实,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确保按时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等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加大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熟练掌握有关政策、操作规程和标准,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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