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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05-11 11:58:29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期限和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按照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扶贫资产是指用各级扶贫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

、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及扶贫贷款)建设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房屋、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光伏电站、水电站等固定资产,村集体多年受益的农林牧渔产业,村集体以合作形式享有的收益权、股权等。本细则所指扶贫资产不包括直接投入到户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及农户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红部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进行统筹领导,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考核检查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扶贫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是扶贫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管理工作。县直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扶贫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权属界定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县级统筹实施建设的联村光伏电站、水电站、购买的商铺摊位,以及同一扶贫项目形成的覆盖多个乡镇(街道)的资产为县级所有。

2、同一扶贫项目形成的覆盖同一乡镇(街道)多个行政村的资产,为乡镇(街道)所有。

3、同一扶贫项目形成的覆盖单独行政村的资产,为行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扶贫资金建设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以及用扶贫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设施等固定资产,为项目所在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协议期限内享有使用权。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模式建设的经营性资产,村集体约定占有的股权部分(或收益权),属于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所有、谁落实”的原则进行扶贫资产移交及确权登记。项目完工达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将实物移交给资产所有人,签订资产移交、确权协议书,资产所有人登记扶贫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决算完成后,资产所有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将扶贫资产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所有人具体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其中村组道路及道路设施、桥梁、安保设施由县交运局负责,人饮设施、水电站、水库、山塘、河堤、渠道等由县水利局负责,房屋类由县住建局负责,光伏电站由发改局负责,农村电商平台设施由县商务局负责,产业配套设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基地由其产业主管的部门负责,农村体育设施由县教体局负责,农村医疗设施由卫健局负责,农村环保设施由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扶贫资产的组织、协调,具体负责乡镇(街道)所有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村(社区)具体负责村级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其主管的相关类型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并指导、监督资产所有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所有者需建立具体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所有的扶贫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九条 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人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转让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遵循市场经济法则。

第十条 县级扶贫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运营,按照既定经营合同执行,受益权为既定的贫困村,取得的收益统筹分配给贫困村。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所有的扶贫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运营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政府网站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经营权。乡镇(街道)所有的扶贫资产运营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遵循资产建设的绩效目标,并实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的运营,由村(社区)提出运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10天,报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村委会自主经营的,纳入村帐核算,定期公开经营状况;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在村民代表监督下,由村委会组织公开转让经营权。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经营权。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村集体及农户享有部分股权及收益权的扶贫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运营,村集体按照既定协议享受分红,村(社区)加强对经营主体运营的监督和服务,确保集体资产的收益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村级扶贫资产运营所取得的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按照贫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非贫困村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经依法依规签订经营合同的,按照既定合同执行。违反法律法规转让经营权,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该终止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和终止合同时,须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人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设计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作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先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估。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由资产所有人自行评估;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所有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村(社区)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乡镇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在县级媒体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人、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 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 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 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 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 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入到户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为农户所有,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由农户自行管理,自主运营和处置。农户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红的扶贫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进行管理、运营和处置,乡镇(街道)、村(社区)须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户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经站共同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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