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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津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07 14:32:27来源:利津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7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4〕21号)以及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利津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利津县财政局

2014年8月6日

利津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4〕21号)以及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4年,省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中央任务400户,各乡镇街道分配任务数详见《2014年利津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改造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4、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我省制定的补助资金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

(2)分散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0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级配套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街道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街道要实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开展组织验收工作,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四、操作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证、低保证、二代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县级审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接到乡镇街道所报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签订协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街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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