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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07 14:26:12来源:利津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8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截图

利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3 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60 号) 部署要求,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 业指导、属地管理”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 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 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 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

1、农村自建房。主要包括:

(1) 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临时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 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 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2、非自建房。主要包括:

(1) 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 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 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二)排查内容。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对现有建筑质量差、 主体结构损坏严重、超负荷使用的农村房屋和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调查清楚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是否安全,基础是否安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是否安全, 局部或整体是否安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固处置等情况。

三、工作方式

(一)开展排查培训。县级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有关工作

人员和镇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房屋排 查、核查相关工作人员、村级管理员、建筑工匠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场排查工作要求和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软件手机 APP 和电脑端登记要求等。

(二)分级进行排查。由村“两委”组织有关人员、建筑工 匠或技术人员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房屋周边环境、 主要建筑材料、房屋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或其他安 全隐患,统一组织逐户排查。根据现场查看情况,结合房屋建造、使用、改造情况对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并确保房屋安全 相关信息在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手机 APP 或电脑端登记。

乡镇(街道)要对村“两委”排查发现的疑似存在安全隐患 的房屋,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核查。

经乡镇(街道)核查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聘请专业机构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对房屋安全性做出评估。

(三)集中整治。对经过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乡(镇) 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整治,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落实产权人(使用人) 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

行整治。县、乡、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节点安排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 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重点排查整治阶段(2020 年 11 月—2021 年 6 月 30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整治。

1、重点排查。(2020 年 11 月—2020 年 12 月 31 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查实有无明显裂缝、倾斜、塌陷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拆改结构、改变用途等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可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

2、重点整治。(2020 年 11 月—2021 年 6 月 30 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自住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 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全面整治。(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存在隐患的自住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利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建局。各乡镇(街  道)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 推进机制,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 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村名单,指导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强化法律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 强化技术保障。乡镇(街道)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房屋排查整改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进行 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和公告栏、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级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2020 年 12 月 6 日前,以乡镇(街道)名

义将实施方案报县住房城建局;自 2020 年 12 月起,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半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住房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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