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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方案(2020年)

2021-04-12 10:09:00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076

2020年3月1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渝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1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渝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余党农办字〔2019〕4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政策精神和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集体经济,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要按照民主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成员身份认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从“宜宽不宜严,尽可能照顾多数人的诉求”出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表决,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定范围和基准时点

1.成员认定范围。全区2018年进行了清产核资的181个村委(管理处)、1414个村小组。

2.认定基准时点。全区原则上规定 2019年 10月 31日 24时为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时点。

3.已经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管理处)可不再进行成员身份认定。

四、成员认定参考性意见

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各村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情形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及办法。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已履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义务、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待遇的人员。

2.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及随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且已履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义务、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待遇的人员。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确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且履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义务、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待遇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保留或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即使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认定其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成员资格;虽已毕业的,未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且履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义务、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待遇的人员。

3.正在劳教服刑的,虽然服刑户籍关系被迁至监狱,但在服刑期间其集体成员资格不因劳教、服刑而丧失。

4.因土地征收或其他原因,户口虽被政策性“农转非”,但未被安排就业,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际上没有改变其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身份;或者因国家建设征地而“农转非”的土地工,因早期为村级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且一直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是一种特殊的改变形式,可以认定其具有原集体成员资格。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可以保留或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1.死亡的人员。一个人从死亡时起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集体成员资格也随之丧失。

2.已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当其取得另一个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其原来拥有的集体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非农业户口,被纳入国家公务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认定为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未被纳入国家公务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则保留原集体的成员资格。

4.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享受国家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在原籍的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可以取消。

5.取得他国国籍的其他人员。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属于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上述“其他可以认定,可以保留,可能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各集体经济组织在适用时应严格按民主决策程序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成立机构。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原则上以 2019年 10月 31日 24时 为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时点)、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渝水区     乡(镇)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成员调查摸底登记表》(详见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根据上级指导性文件,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初步方案,拟订本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无异议后张榜公示。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组织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情况,划分类别,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调查摸底登记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7日。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7日。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对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最终结果。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要及时填写《渝水区     乡(镇)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成员认定表》(见附件2)含电子档,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将《渝水区     乡(镇、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3)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粮局)备案。

(七)清退和补充。对“两头占”和事后发现按条件不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的人员要及时清退,对“两头空”或按条件应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要及时补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认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格程序操作。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认定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不能由村集体代理组集体进行成员身份认定;张榜公示要在本村、本组范围内公示,不能统一在村委会公示。

(四)严肃工作纪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要严防成员资格出现“两头空”和“两头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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