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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1-03-09 15:35:29来源:吉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水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吉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吉水县人民政府

吉水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和紧抓关键环节,为吉水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继续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对我县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

三、补贴机具种类、资质要求、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省厅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详见附件1)作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农业厅制定并公布《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五)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经营补贴产品。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我县将进一步推进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到县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要求带机申请,做到见人、见机、见票(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6.农机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办理申请补贴时,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较大的要重点核实,核实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县农机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等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商定不需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县农机部门留存一份即可。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农机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部门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4和附件5)。对提供给财政部门的材料,应出具正式的公文并注明批次,结算金额,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品目等,附上明细表和汇总表。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县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形式审核,要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和兑付,补贴工作启动后农机部门原则上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县农机部门可根据实际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业务量报送县财政部门,确保及时完成资金结算和兑付。

(四)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部门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我县成立了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大办、政协办、农机、财政、农业、公安、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共同做好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绩效考核和调研指导工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由县农机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二)提升财政支持,强化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5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规范补贴流程,高效服务。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根据核验机规程(详见附件6),细化完善我县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探索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探索“一机一码”在机具核查过程中的运用,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四)注重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县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通过专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规范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专栏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要按照附件3格式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和账号等隐私信息。

(五)强化全程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和农业部“四个禁止”(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八个不得”(不得指定经销企业,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机者、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购机补贴资金的受理、录入和发放,不得委托经销企业代办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96-8680652,投诉举报电话0796-3535555。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监管职责,特成立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抽查补贴对象是否真实,尤其是补贴金额特别大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一经发现,追缴冒领补贴款,并追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情况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一经查实,将停办购机补贴业务,对两次举报的经销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县农机局和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全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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