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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2024-05-07 10:15:2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1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按粮田管理。严格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综上,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国土利用和生态建设格局在局部地区还不稳定,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大背景下,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的形势还很严峻。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于遏制耕地“非农化”作出历史性贡献,是“藏粮于地”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有不少来自基层政府的有益经验和创造性探索,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也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进行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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