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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申请使用宅基地应满足哪些条件?最新规定发布!

2024-04-16 10:39:0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33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山西省申请使用宅基地应满足哪些条件?最新规定发布!

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结婚等原因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规定标准;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

(三)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躲避地质灾害需要搬迁;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

(五)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省规定通过统建、联建和集中建设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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